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要件: 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由代办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可在我中心网站 “表格下载” 页面下载)及代办人身份证。
二、相应的证明材料应包括: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协议和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
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规划部门建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凭证;
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决算及支付费用凭证;
5、①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付款票据、他项权证、银行借款合同、借据、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 ②偿还公积金贷款的, 使用方式一:职工一次性还清公积金贷款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经单位盖章后,提取不超过贷款余额的资金。 使用方式二:职工每次偿还贷款12期以后,填写《住房公积金冲抵贷款申请表》,提取12期还贷总额。
6、租赁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家庭收入证明、职工工资存折;
7、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8、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
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
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1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三年的,提供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下岗证、再就业优惠证);
13、缴存人本人、配偶或其未成年子女患有“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病医疗提取实施办法”所列十种重大疾病之一的,提供病症确诊书、医疗费用证明;
14、其他情形和材料。 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受委托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三、注意事项:
①每周星期二、四办理提取业务
②所需资料都要带 原件 及 复印件
③个人银行存折(工、农、建、商、交、中) 注:A、中行、农行、交行的个人银行账户必须是个人结算帐户; B、存折名必须与提取人身份证上的姓名完全一致; C、支取夫妻双方的,须分别提供各自户名的银行存折
④委托他人代办,还需提供: A、代办人身份证; B、经提取人单位签章的委托书(注明内容:被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委托人收款银行存折户名、开户行、账号)
⑤办理窗口1、2、3、4号 窗口
⑥《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于大厅接待台领取 或 在我中心网站的“表格下载” 页面下载打印
⑦其他详见大厅《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⑧联系电话:0730-8635529,8623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