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对象
具有城镇户籍的残疾人、农村进城务工的残疾人和在我省就业的非湖南省户籍残疾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都可以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申领程序
根据《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要求,残疾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到户籍所在地(农村进城务工残疾人及非我省户籍的残疾人劳动者到常住地、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人员到创业地)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审核,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残联复核。通过复核的残疾人的个人信息,在录入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同时,按照省就业服务局规定的格式,将相关纸质文档报送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纸质文档后5个工作日内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申报材料
(一)残疾人办理就业登记所需材料:
1.户口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的残疾人和非我省户籍的残疾人需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
2.身份证;
3.第二代残疾人证;
4.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的残疾人和非我省户籍的残疾人需提供的证明,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或工商营业执照)。
(二)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所需材料:
1.户口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的残疾人和非我省户籍的残疾人需提供常住地居住证明);
2.身份证;
3.第二代残疾人证;
4.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
5.失业证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中的残疾人和非我省户籍的残疾人需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后失业的证明,即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或工商营业执照)。
(三)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所需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第二代残疾人证;
4.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残疾人联合会办理残疾人就业失业登记,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把好审核关;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衔接,及时协调处理发证过程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做好与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传输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切实做好服务工作,共同促进残疾人就业。
五、其他
1.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联合会在向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残疾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纸质文档时,加报《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经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确认专用印章。
2.残疾人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失业保险政策。证件使用按照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
3.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残疾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执行《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