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募集工作,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1989年3月13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第五次理事会议通过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对捐赠者的表彰办法》,“办法”规定:
(1)对于捐赠者,一律以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名义开具财务收据,均要发给感谢信或颁发纪念证书。
①捐赠在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在百元以上的个人,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将发给纪念卡。在这个数额以下的,均要回复感谢信。
②捐赠在五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在一千元以上的个人,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将发给纪念证。
③捐赠在十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人,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将发给永久性纪念证书。
(2)对于捐款在一定数量以上,包括捐赠相同价值物品的,均将公开鸣谢。
①捐赠在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人,将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主办的刊物上予以鸣谢。
②捐赠在十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在五百元以上的个人,将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予以鸣谢。
(3)对于捐赠数额很大的,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将进行铭刻纪念。
①捐赠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团体、单位及捐赠在十万元以上的个人,将由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选择适当地点刻碑纪念。
②捐赠巨额款项兴办残疾人事业项目者,将在项目所在地为其刻碑,以作永久纪念。
(4)对于少数贡献突出的捐赠者,根据实际情况,还可采取其他适当的表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