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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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已经1998年4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湖南省职业技能开发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开发是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评价,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职业的具体范围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职业分类发布的工种目录为准。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鼓励劳动者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水平。

    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是劳动者就业、上岗和在企业晋级、享受工资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有关的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把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制定职业技能与工资挂钩的具体措施。

    第二章 职业技能标准

    第六条 职业技能开发以职业技能标准为依据。

    职业技能标准按照技术水平的高低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不同的职业实行不同的技能标准。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职业技能标准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行业、本单位的岗位规范。

    第三章 职业技能培训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

    (一)从业前培训是指对尚未就业的人员进行的获得就业能力的培训;

    (二)技术工种上岗培训(含学徒培训)是指对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进行的获得技术工种必备技能的培训;

    (三)特种作业上岗培训是指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的获得特种作业岗位必备技能的培训;

    (四)在岗培训是指对在岗人员定期进行的更新知识或者提高技能的培训;

    (五)转岗培训是指对在本企业内部转换岗位的在岗人员进行的获得新岗位必备职业技能的培训;

    (六)转业培训是指对失业人员进行的获得新的就业能力的培训;

    (七)其他职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劳动者必须参加下列培训:

    (一)初次求职人员必须参加从业前培训或者接受职业学校教育;

    (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技术工种上岗培训;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特种作业上岗培训。

    其他职业技能培训由用人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采取自学方法,学习技术提高职业技能。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应当与职业技能标准相适应,实行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的培训进行岗位培训,可以以岗位规范为依据。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职业学校和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

    其他学校或者教育机构根据办学能力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可,可以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社会力量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对承担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二条 劳动者取得初级、中级、高级技术等级证书必须接受职业技能鉴定。

    从事国家规定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用人单位必须组织劳动者接受鉴定;其他职业的技能鉴定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接受鉴定或者由劳动者自愿申请鉴定。

    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设立鉴定相关职业的技能鉴定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企事业单位申请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者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考核认定,发给考评员证书。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从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建立或者认定的试题库中提取;试题库中无试题的工种由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拟定试题。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弄虚作假。

    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专家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劳动者达到相应职业技能水平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劳动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技师或者高级技师的评审。

    第五章 职业技能竞赛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群众团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竞赛。

    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应当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设立“湖南省技术能手奖”表彰技能高超并有突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并为职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职业技能开发经费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开发所需经费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预算安排的职业教育经费和就业训练费;

    (二)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主管部门的拨款;

    (三)失业保险费中的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费;

    (四)企业工会的业余教育经费;

    (五)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和企业自有资金中用于职业技能开发的经费;

    (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所办企业的收入;

    (七)贷款和境内外机构及个人的捐款;

    (八)其他用于职业技能开发的经费。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开发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的项目合理开支,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录用未经从业前培训或者未接受职业学校教育的人员,或者未经上岗培训的人员从事技术工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办理录用等手续,并可以按每人3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未经特种作业上岗培训上岗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省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者私自印制、倒卖技术等级证书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颁布之前已经取得的技术等级证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