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 | 职业能力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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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行使依据 |
湘湘劳社工字〔2008〕29号文件《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校准(修订)》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受理(适用)范围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
申报条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份前向审批的主管部门报告一年来的办学情况。 |
申报材料 |
填写《湖南省民办培训机构年检报告表》。 |
办理程序和时限 |
1、收到培训机构培训申请后,看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的当场退回,补齐后再审核,并通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具体到现场逐一核实的时间; |
监督检查 |
1、上级机关应加强与同级主管部门信息沟通,协调解决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责任追究 |
按《岳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作人员有错无为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岳市劳社[2009]47号执行 |
办理时限 | 根据培训的实际情况而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