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时间:2018-07-02

停业、复业纳税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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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类:纳税服务

2、服务事项名称:停业、复业登记

3、服务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4、起止时间说明(含法定期限、承诺时限):10日内

5、服务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发生停业的,税务机关在接到停业申请后,10日内办理停业登记,需提前复业的,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当即办理复业登记。

6、服务依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21条

7、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免费

8、收费依据:无

9、联系单位: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10、办公(办事)地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