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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安监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市发改委优化办 日期:2017-11-06 15:35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备注

1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

安全生产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够建立完善、是否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3

安全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投入是否到位.是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要求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    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

安全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履职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否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span>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7

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经过培训

《安全生产法》⠼/span>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9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是否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查、是否竣工验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第二款⠼/span>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0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1

安全设备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12

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

重大危险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

重大危险源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4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按期排查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5

安全距离及出口

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出口是否符合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6

危险作业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

危险作业是否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17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

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配备,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8

安全管理协议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19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或者出租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