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公安局(分局)、城管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机动车停车场:
为进一步规范买足球的软件机动车停放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相关规定,结合岳阳实际,特制定《岳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岳阳市公安局
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5日
附件
岳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合理调控道路交通需求,缓解停车难问题,优化出行方式,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切实规范停车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岳阳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利用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业主停放车辆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城市道路上供公众临时停放车辆的场所。
第三条 凡在买足球的软件境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照权限制定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城管部门统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负责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外的停车行为的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的停车行为的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停放者在接受机动车停放服务后,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经营者或管理者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或者超过收费标准收费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根据城市发展要求,综合考虑资源占用成本、设施建设成本、经营管理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因素,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城市中心城区高于周边地区、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室外高于室内、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非住宅停车高于住宅停车原则,实行差异化定价,有效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二)按照车辆占用场地面积的大小、停车场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和车辆停放时段的不同,实行类别差价、地段差价、时间差价,并可根据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等差别计费办法,同一区域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计时、计次、包月、包季、包年等计费方式。具备计时收费条件的停车场应采取计时方式,以加快车位周转,暂不具备计时条件的可采取计次方式收费。采用包月、包季或包年计费方式的,其收费标准应低于本停车场当月、当季或当年同种车型收费标准。
第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
第九条 下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确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一)商业场所(包括商务办公场所、商场、酒店宾馆、餐饮、商业街区、娱乐休闲场所、商住综合楼等)配套的停车场或停车泊位;
(二)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或配套停车场除外);
(三)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位(不含银行、保险、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企业)内设停车场;
(四)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
(五)住宅小区停车场;
(六)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之外的合法设置的收费停车场。
其中住宅小区停车场,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通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内容;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十条 下列停车场(停车泊位)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停车场(停车泊位)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1.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体育场馆、银行、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等)面向公众开放的内设停车场;
3.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停车场;
4.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当地政府的公租房(廉租房)的内设停车场;
5.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收费标准按区域(路段)实行差别定价,停车场区域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划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市城管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停车需求等因素划定为一类区域(路段)或二类区域(路段),并适时动态调整,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20:00至第二天早上8:00;
(二)进入住宅小区不超过一小时和业主搬家的车辆;
(三)除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的车辆;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或临时停车泊位免费时间内的车辆(见附件1);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五)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停车时间超过规定免费停车时间的,不享受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优惠,计费时间从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计算。
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楼的免费时间,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的由经营者或管理者确定;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道路临时泊车位在重要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全天免费停放、双休日减半收取停车费,缓解交通拥堵停车难问题。
第十三条 执法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暂扣的车辆,暂扣期间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执法部门通知车主领取扣留的车辆,车主逾期未领取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鼓励按政府有关规定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机关事业、公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场所和经营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五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公众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错峰停车,推行停车共享理念,针对医院、学校及繁华路段停车场白天车位不足、夜间空闲,而周边小区停车场与之相反的特点,鼓励尝试“潮汐式停车”方式,由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与医院、学校等单位签订机动车停放服务协议,引导居民小区利用时间差,交换资源,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 实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资格;
(二)具有合适场地,设有明显的车辆通行和停放位置的标志和标线;
(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停放和车辆安全,并对停车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四)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执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办理申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手续,并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下列资料进行核准: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报告;
(二)城管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相关核准意见书;
(三)岳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四)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规划总平面图及停车场库总平面图(验原件、存复印件);
(六)停车场泊位和监控设施布置图,以及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七)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等资格证明复印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需提供公安交警审批备案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停车场管理制度;
(九)成本测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受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后,应对申报的材料予以审查,在不超过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最高收费限价标准的前提下办理价格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凭发展改革部门收费标准核准文件,向当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第二十条 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见附件3),标明停放收费单位、场地地址、收费类型、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12315等,方便群众监督。根据不同的定价形式,公示牌分两种颜色: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采用蓝色公示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采用黄色公示牌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不明码标价、不按要求公示、超标准收费、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维护正常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3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岳阳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2.岳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3.岳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本
附件1
岳阳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最高收费标准
(中心城区是指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新区、城陵矶新港区;公布的收费标准以小型汽车为准,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 元/辆
区域等级 |
收费标准(元/30分钟) |
24小时限价(元) |
一类路段 |
2 |
30 |
二类路段 |
1.5 |
25 |
备注:1、(20:00-8:00)时段免收停车费; 2、停入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 元/辆
|
收费标准 |
24小时限价(元) |
||
白天 (元/小时) |
夜间 (元/小时) |
计次(以12小时为一次) |
||
一类区域 |
3 |
1 |
|
25 |
二类区域 |
2 |
1 |
|
20 |
备注:1、停车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免收停车费,超过一小时未满1小时按一小时计费。 2、夜间是指20:00至第二天早上8:00 |
(三)交通枢纽、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 元/辆
类别 |
收费标准 |
24小时限价 |
车站、码头、公交枢纽配套停车场 |
5元/小时 |
40 |
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
3元/小时或者10元/次 |
20 |
备注:1、进入未设置即停即走专用通道的停车场即停即走或停放30分钟以内车辆免费,不足1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计次收费每次以12小时为限。 3、机场停车收费按不超过省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
(四)医院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 元/辆
收费时段 |
收费标准(元/小时) |
限价 |
7:00-21:00 |
5 |
20 |
21:00-7:00 |
1 |
5 |
备注:1、停车1小时内免费,超过一小时未满1小时按一小时计费。 2、住院病人家属同一车辆多次出入的,凭住院探视卡(或住院相关凭证)实行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公立医院对就诊者凭当日就诊凭证或住院患者凭当日出院结账凭证免费停车。 |
(五)非上班时间向社会开放的单位停车场最高收费标准
单位: 元/辆
收费时段 |
收费标准(元/小时) |
24小时限价 |
工作日 |
2 |
6 |
非工作日 |
2 |
10 |
备注:1、不足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2、保障性住房中产权为政府的公租房(廉租房)内设停车场可参照此收费标准执行。 鼓励面向社会开放的单位停车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
附件2
岳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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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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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电话 |
财务主管/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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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地段等级 |
一类区域(路段)、二类区域(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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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车 场 类 别 |
公共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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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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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室内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
|||||||
专用室外停车场/面积/车位数 |
|
|||||||
道路人工值守停车泊位/车位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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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自动收费停车泊位/车位数 |
|
|||||||
特殊地段临时停车泊位/车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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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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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电动车) |
小车 |
大车 |
超大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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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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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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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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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人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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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道路自动 |
|
|
|
|
|
|||
特殊地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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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免费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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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单位签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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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岳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本
蓝底白字
P |
岳阳市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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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区域(路段):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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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收费方式 |
收费标准 (元/半小时·车位) |
免费时段 |
24小时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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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车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位计算) |
计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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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电动车) |
计 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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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服务电话: |
备注:1小时内免费。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执行任务的城管综合执法车、医疗废弃物转运车免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
P |
××××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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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方式: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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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型 |
计费方式 |
收费标准 |
免费时段 |
24小时限价 |
|
小 车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位计算) |
计时 |
|
|
|
|
摩托车(电动车) |
计次 |
|
|
|
|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价格举报电话:12315 服务电话: |
备注:执行任务的军、警车和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执行任务的城管综合执法车、医疗废弃物转运车免费;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免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