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共安全与卫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文明,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无人认领或家属、单位在遗体存放期满后不为其办理火化手续的。
第三条 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工作,负责对殡仪馆处理无人认领遗体的监管、发布遗体认领公告、申报预算等;公安部门负责对无人认领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出具相关遗体认领、处理等文书材料;财政部门负责无人认领遗体处置经费的保障工作;卫健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民宗部门负责提出涉少数民族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等。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发现地公安机关负责对遗体进行勘验和调查,出具《居民死亡证明》,并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及时接运和保存遗体。
第五条 无人认领遗体存放期一般不超过7天。存放期满后,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殡葬管理机构在其网站和市级及以上报刊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无人认领的,殡仪馆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书》处理遗体。
第六条 对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因案情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60天。公安机关视侦办情况,及时出具《遗体处理通知书》。
第七条 在医疗机构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收治医疗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并及时报警。
第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人认领遗体,殡仪馆可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正常死亡遗体,家属、单位以书面、视频录像等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九条 家属或单位凭公安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殡仪馆办理无人认领遗体缴费、认领手续。
第十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骨灰自火化之日起,保存2年,保存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丧葬费用由认领者承担。期满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处理。殡仪馆应当建立无人认领遗体档案。
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遗体在规定存放期内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由民政部门申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因特殊情况,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存放期限外还需再次延长存放期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公安、卫健、民宗等部门会商解决。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作为、乱作为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且无人认领的遗体,按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遗体处置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执行。
涉外、涉港澳台、涉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卫健、外事、台办、民族宗教等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岳阳市无人认领遗体登记表
附件
岳阳市无人认领遗体登记表
编号 |
发现地点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身份证号 |
入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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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身体特征及随身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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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移送单位(公安机关) |
联系人(警官)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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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公告情况(公告情况资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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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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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遗体处理意见(可凭遗体处理通知书附后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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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殡仪馆遗体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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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名)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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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保存及其他需要说明的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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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无人认领遗体是指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或者是姓名、身份清楚,但无人认领或家属、单位在遗体存放期满后 不为其办理火化手续的遗体;2、无人认领遗体编号以“年+序号”编制,如202401号,以此类推;3、此表应放入无人认领遗体档案资料,并作为财政结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