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1000/2014-442828
  • 统一登记号:YYCR—2014—31001
  • 发布机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14-08-13
  • 信息时效期:2017-10-30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市安监〔2014〕43号

岳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买足球的软件转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买足球的软件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2014-11-1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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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安监局,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安监局,局机关各科室,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市安全生产培训检测中心:

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买足球的软件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的通知》(湘安监政法〔2014〕1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买足球的软件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的通知

2014年8月13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湘安监﹝2014﹞15号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买足球的软件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的通知

各市州安监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已于2014年2月25日,经省安监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湖南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反映。

附件: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

买足球的软件《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过程

根据《〈湖南省安全监管局依法行政有关制度建设任务分工表〉的通知(湘安监管办〔2012〕7号)》的安排,省局成立了裁量权基准修订工作小组,由湖南省安全生产执法总队牵头,各处室(中心)积极配合,组织对《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进行修订。按照省政府法制办《买足球的软件印发〈湖南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示范文本〉的通知》(湘政法发〔2010〕8号)的格式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1号)规定,根据近3年安全生产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并结合我省的实际,修订工作小组从2013年3月下旬开始启动修订工作,经征求各市州安监局、省安监局机关各处室(中心)修订意见后,9月底整理形成《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3版)》。经省安监局有关处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审核,2014年2月25日省安监局第1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变动情况

1.在试行版基础上法律文件的立、改、废情况:

序号

分类

新颁布

修改

正在修订未纳入

1

法律

 

1

 

2

行政法规

 

1

1

3

部门规章

13

11

 

4

地方性法规

 

1

 


2.2013版基准涉及的法律3部、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1部、部门规章规定38部;具体条文189条。具体统计如下:

分    类

处罚依据(部)

基准(条、款、项)

法律

法规

规章

合计

条款或项

第一章  综合类

1

2

6

9

39

81

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6

6

22

75

第三章  职业健康类

1

 

4

5

28

112

第四章  非煤矿山类

1

1

7

9

42

78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类

 

2

9

11

36

99

第六章  烟花爆竹类

 

1

2

3

12

30

第七章冶金等八大行业类

 

 

2

2

4

15

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类

 

1

2

3

6

13

合  计

3

7

38

48

189

503


三、有关情况说明

1.试行版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正在修订中未纳入修订,本次新纳入修订。

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正在修订,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未纳入本次修订中。

3. 试行版基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正在修订中未纳入修订,本次新纳入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综合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7

第三节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

第四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1

第五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2

第六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

第七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3

第八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5

第九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57

第二章中介服务类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1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4

第三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69

第四节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76

第五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83

第六节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4

第三章  职业健康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98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0

第三节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31

第四节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55

第五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裁量权基准………162

第四章  非煤矿山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69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71

第三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0

第四节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基准………183

第五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85

第六节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基准…187

第七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基准…192

第八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98

第九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0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类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5

第二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26

第三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30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32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裁量权基准…………236

第六节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1

第七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44

第八节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53

第九节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2

第十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65

第十一节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70

第六章 烟花爆竹类

第一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73

第二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80

第三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裁量权基准…………… 286

第七章 冶金等八大行业类

第一节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0

第二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裁量权基准………293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98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08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308

第一章 综合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5000元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撤销其相应资格;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按规定设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一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二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三人以上或者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上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二的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

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

产事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隐瞒情况,不如实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一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二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有三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台(套)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台(套)以上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设备既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进行定期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上五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十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十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一台(套)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一种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二台(套)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二种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三台(套)以上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三种以上工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建立的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以上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处罚基准: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投资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修订, 2010年10月1日实施)

一、《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

处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四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对其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物品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处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处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三处爆破、大型设备或者构件吊装、建设工程拆除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不足10%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不足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下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的30%以上进行生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已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阻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绝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执行。

十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

十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

员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

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一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二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缺少三项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

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季度、年度内均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一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二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三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隐瞒不报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

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执行。

第六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预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了书面报告,但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但未形成书面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擅自开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工程仍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工程已经完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经过验收但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仍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工程已经完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组织验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尚未批复,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报原批准部门审查不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的罚款。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完成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已组织审查,形成了书面审查报告,但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已组织审查,但未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工程仍在施工建设过程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工程已经完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组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但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组织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形成书面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办理。

第七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不超过2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超过2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数量在5个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数量在5个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执行。

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

种劳动防护用品,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执行。

第九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63号令部分修改)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健全,培训考核情况不完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从业人员工资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既不支付工资又不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执行。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

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一的执行。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之二的执行。

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执行。

八、《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三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三名以上五名以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培训记录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编造五名以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

和培训记录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骗取一个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骗取二个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骗取三个安全资格证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中介服务类

第一节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4号令公布,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总局第63号令进行部分修改)

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注:国务院取消安全培训机构行政许可后,总局和省局尚未出台对培训条件的有关规定,表现情形待定,本条第一、五项建议不拆分)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培训档案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违法行为情形: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罚基准:除撤销其相关资格证外,处3千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资格证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格证。

五、《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培训时间不足,但达到规定时间四分之三以上。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培训时间不足,但达到规定时间二分之一以上不足四分之三。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至2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培训时间不足规定时间二分之一。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六、《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但实习期已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后安排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实习期满且实习期未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间安排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一)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人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至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2人及2人以上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1号令)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执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一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注册安全工程师三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

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

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九、《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

执业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节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号第12号)

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换证继续从

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执行。

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5000元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六、《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撤销资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有一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有二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有三人(次)以上未经培训、考核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

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过失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故意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予以撤销资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予以撤销资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

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予以撤销资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检测检验机构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予以撤销

资质,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

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办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一个项目一次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一个项目二次以上应到

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二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三个以上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一次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二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一次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二次以上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

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一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二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三次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过失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

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故意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一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二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

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三次以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以上,或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内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

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经整改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内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经整改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三十日以上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未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机构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一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二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安全评价机构有三次以上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执行。

第五节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0号令公布, 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意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意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意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意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无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30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超过30日未超过60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超过60日未超过90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逾期超过90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有1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有2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超过2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影响结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影响了结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导致结论错误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影响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结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影响了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结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

(三)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导致作出资质认可错误决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2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3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3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8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节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

一、《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一)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伤亡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矿山救护队员发生三人以下重伤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造成矿山救护队员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三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

二、《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二)不具备本规定的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造成救援护队员发生轻伤事故,或者造成1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不具备矿山救护队资质条件从事救援工作,造成救援护队员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或者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

三、《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三)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畏缩不前、临阵脱逃或者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应召不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

应召不到拒不整改,或者畏缩不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实施矿山事故救援时,临阵脱逃、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

四、《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或者降低资质等级:(四)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贻误时机,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导致指挥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贻误

时机,或者玩忽职守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暂扣资质证书。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在矿山事故救援中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降低资质等级。

五、《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一)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转让、买卖、出租、出借或者允许他人冒用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七、《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三)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取得资质证书的矿山救护队暂扣资质证书后未按期整改或者逾期仍不具备本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认定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未取得矿山救护队资质,或者被吊销资质证书,或者

未经审查批准晋级、延期、变更而擅自从事矿山救援技术服务活动的,由资质认定机关依法取缔。

第三章

职业健康类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52号颁布实施。)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有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等3项行为中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有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等3项行为中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有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等3项行为中1项全部3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第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配备而未配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配备而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设置或者指定而未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缺少3项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缺少3项以上6项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缺少6项以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内容不健全。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应公布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有3项未公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有3项以上6项以下未公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有6项以上未公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名以下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对3名以下劳动者个体防护没有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名以上6名以下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对3名以上6名以下劳动者个体防护没有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6名以上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对6名以上劳动者个体防护没有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有1项缺乏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有2项缺乏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有3项缺乏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既未及时又未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1例以上5例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5例以上10例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10例以上。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有1例以上5例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有5例以上10例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有10例以上。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00%以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00%以上200%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但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状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也没有进行现状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1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2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处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有1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有2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有2例以上5例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超过5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1处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2处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3处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1次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2次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次以上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有1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有2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有3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有超过3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一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两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三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有1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超过1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如实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且弄虚作假1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如实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且弄虚作假2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专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的处分。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如实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且弄虚作假超过2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专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撤职的处分。

二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1处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2处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处以上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非故意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1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2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使用3台(套)以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的,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个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擅自停止使用1个(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擅自停止使用2个(处)以上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擅自拆除1个(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擅自拆除2个(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有1人以上3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有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超过10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1名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2名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3名以上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5名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10名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三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二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既未及时又未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三十日以内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逾期六十日以上申报,或者未申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且未实行有害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1名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2名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3名主要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实施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配备而未配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配备而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设置或者指定而未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缺少3项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缺少3项以上6项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缺少6项以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应公布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有3项未公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有3项以上6项以下未公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有6项以上未公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名以下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对3名以下劳动者个体防护没有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名以上6名以下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对3名以上6名以下劳动者个体防护没有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6名以上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对6名以上劳动者个体防护没有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有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等3项行为中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有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等3项行为中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有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等3项行为中1项全部3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项行为中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项行为中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3项行为中全部3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主动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劳动都主动要求,用人单位仍不按照规定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00%以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100%以上200%倍以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00%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八、《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但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未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的,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九、《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现状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也没有进行现状评价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1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2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处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也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1处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2处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3处以上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1次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2次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次以上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九)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并且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九)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等4项费用中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等4项费用中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等4项费用中3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六、《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1处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2处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处以上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非故意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故意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八、《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1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2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有3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十九、《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使用1台(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使用2台(套)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使用3台(套)以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的,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个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十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六)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擅自停止使用1个(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擅自停止使用2个(处)以上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擅自拆除1个(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擅自拆除2个(处)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十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七)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安排1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安排10以上20名以下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安排20名以上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十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第(八)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1名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2名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3名以上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十四、《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5名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5名以上10名以下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10名以上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中文说明书、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等3项中有1项未按规定提供或设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中文说明书、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等3项中有2项未按规定提供或设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中文说明书、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等3项中全部3项未按规定提供或设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一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两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其中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缺少三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处罚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未按

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弄虚作假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落实专项经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既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又未落实专项经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有3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有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超过5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影响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造成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错误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有1人以上3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有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超过5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1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有10人以上。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有1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有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有10人以上。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8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有1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有2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有2例以上5例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超过5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有1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有2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有3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有超过3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有1人以上3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治理,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有3人以上5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5人以上10人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治理,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超过10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十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有1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超过1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如实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且弄虚作假1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如实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且弄虚作假2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用人单位未如实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且弄虚作假超过2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公布)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五、《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上述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非煤矿山类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买足球的软件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执行。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执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执行。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公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三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一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二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三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处以罚款,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一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一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

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二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三处以上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或者

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一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二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三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三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发现一次违章作业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发现二次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发现一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发现二处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

未加强支护,发现三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发现一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发现二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发现三处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四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没有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一名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二名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三名以上从业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井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五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但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六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或者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八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含量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低于3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30℃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九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有一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有二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有三项以上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之十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一处未采取综合防

尘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二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三处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井下风动凿岩,采用干打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公布,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执行。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执行。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基准: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出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十日以上三十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行政处罚裁

量权基准执行。

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四节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18号令公布)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执行。

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执行。

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执行。

四、《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

项执行。

五、《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执行。

六、《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

单位施工,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

单位施工,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

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

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八条第二款“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投入正式运行时未安装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警告,责令其6个月内安装完毕,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整改6个月期满仍未安装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6个月内安装完毕,并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再次责令整改6个月期满仍未安装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6个月内安装完毕,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九条 “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或稳定性专项评价。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警告,责令其6个月内完成评价,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整改6个月期满仍未完成评价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6个月内完成评价,并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再次责令整改6个月期满仍未完成评价的。

处罚基准:责令其6个月内完成评价,并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病库未按限定时间整治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险库未立即停产、在限定时间内消除险情并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库未立即停产、抢险并报告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落实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警告,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限期整改仍未按规定落实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再次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按规定落实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落实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警告,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再次出现未按规定落实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警告,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第三次出现未按规定落实的情形。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警告,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1、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规定落实的。

处罚基准:对机构处警告,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限期整改仍未按规定落实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2万元的罚款。

3、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再次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按规定落实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

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1、违法行为情形:出现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之一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2、违法行为情形:出现本规定第十八条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关闭。

三、《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主动实施闭库的。

违法行为情形: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主动实施闭库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六节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5号)

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3名以下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3名以上5名以下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5名以上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

十七条:“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备案的地质勘探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

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变更后,未及时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处罚依据:《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4号)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不健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处罚基准: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矿山企业一名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处罚基准: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矿山企业两名以上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有领导带班下井,但平常有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并落实了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20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有领导带班下井,且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或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20万元的罚款,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有领导带班下井,但平常有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并落实了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50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有领导带班下井,且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或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50万元的罚款,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九、《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有领导带班下井,但平常有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并落实了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200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有领导带班下井,且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或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200万元的罚款,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有领导带班下井,但平常有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并落实了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500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没有领导带班下井,且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计划或未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计划的。

处罚基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500万元的罚款,并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十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十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十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并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八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

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未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建设项目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四、《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年生产规模3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节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2号)

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章指挥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两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两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承包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流于形式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承包单位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但未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无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其中一项进行分项发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万元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其中二项以上进行分项发包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10%以下挪作他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10%以上挪作他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九、《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二处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二处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不清或不实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两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类

第一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逾期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且未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一次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

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且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九)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进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且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但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九、《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超期一年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超期一至二年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超期二至三年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超期两至三年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超期三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且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处置方案,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处置方案但未妥善处置,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处置方案且未进行妥善处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一个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二个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节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

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品种数量一个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许可品种数量二个及以上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

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一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二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且影响事故救援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五、《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十日内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弄虚作假报告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十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六、《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强力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执行。

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执行。

三、《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

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

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执行。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执行。

五、《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执行。

六、《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

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执行。

第四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逾期不改正,情节不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50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逾期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处65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逾期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还未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投入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投入使用,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即投入试生产(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即投入试生产(使用)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还未投入试生产(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即投入试生产(使用)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即投入试生产(使用)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即投入试生产(使用)。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即投入试生产(使用),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以下1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执行。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执行。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超过规定时限 3个月以上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单处5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违法所得在1千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违法所得在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登记企业发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超过15个工作日但未超过30个工作日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登记企业企业发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超过30个工作日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登记企业有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但专职值守人员不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不能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登记企业未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登记企业不能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未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时限三个月以上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3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转让、冒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但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且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且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超期一年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超期一至二年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超期二至三年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超期两至三年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超期三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

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构成二级及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明确了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但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明确了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但未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的,对发现的隐患未采取有关措施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了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但未保障其能完好使用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但未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构成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将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开展了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但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演练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演练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每年未进行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演练和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演练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3万元罚款。

十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七)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危险化学品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单处5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违法所得在1千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违法所得在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3号)

一、《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且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第三十五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处置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第三十五条:“……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处置方案,但未将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处置方案但未妥善处置,且未将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处置方案且未进行妥善处置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节《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构成二级以下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构成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处罚基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执行。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3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内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提交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增加一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增加二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增加二种以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超过规定时限 3个月以上提出变更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了专项安全验收评价,但未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了专项安全验收评价,但未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罚基准:单处5千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违法所得在1千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5千元以下1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违法所得在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节《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0号)

一、《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一种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两种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两种以上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但内容不全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并且提供虚假材料的。

处罚基准: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烟花爆竹类

第一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一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二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向未取得烟花爆

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烟花爆竹企业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危险等级为D级烟花爆竹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烟花爆竹企业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危险等级为c级烟花爆竹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烟花爆竹企业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生产危险等级为A或B级烟花爆竹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3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1-2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1.1-1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三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1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10箱以下烟花爆竹产品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10箱以上50箱以下烟花爆竹产品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50箱以上烟花爆竹产品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九、《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一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二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一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十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二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节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7号令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后未修订,本节未修改)

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一、之二的执行。

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执行。

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

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一的执行。

四、《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一的执行。

五、《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限定标准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C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A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C级仓库违规存储A级仓库产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但未报送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但未如实登记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一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等级为1.4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等级为1.3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等级为1.2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危险等级为1.1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二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期满未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申请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申请办理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三的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5月21日修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一、《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内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三十日以上六十日以内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以上办理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且数量在50件以上200件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且数量在在200件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个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个以上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两个以上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且改变工房用途严重的。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企业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IV、 V级规模的燃放活动。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II、 III级规模的燃放活动。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I级规模的燃放活动。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企业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90日以下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通过竣工验收后,超过规定期限90日以上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处罚基准: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违法生产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违法生产所得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违法生产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变更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违法生产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冶金等八大行业类

第一节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

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一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一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二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二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三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四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二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三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一项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

二项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三

项都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一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二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三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一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二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有三名以上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

一、《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有一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有二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一名有限空间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二名以上五名以下有限空间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有五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不全面、防范措施缺乏针对性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按规定内容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作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教育和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本规定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发现1人未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二)发现1人以上3人以下未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3人以上(含3人)未正确佩戴与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未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类

第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15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0-25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重大事故。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50-40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特别重大事故。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500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罚款。

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一般事故现场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较大事故现场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重大及以上事故现场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八、《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90%的罚款。

九、《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的(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万元以上2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3万元以上26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5人

死亡,或者25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2人死亡,或者58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80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9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20万元以上14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40万元以上16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24

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6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8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30人以上35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35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3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造成4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3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分别处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二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材料未按审查要求更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