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3060001/2021-1882248
  • 统一登记号:YYCR—2021—01010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状态:
  • 生效日期:2021-11-25
  • 信息时效期:2026-11-2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 开 范 围:全部公开
  • 文号:岳政办发〔2021〕19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买足球的软件印发《岳阳市创建“五好”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十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11-25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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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CR—2021—010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创建“五好”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岳阳市创建“五好”园区节约集约用地

十 条 措 施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五好”园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买足球的软件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措施。

一、科学编制规划

根据市、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园区“十四五”规划及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高水平编制园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按照“用地集约、布局集中、企业集聚、产业集群”的原则,统筹城镇建设和园区产业发展,进一步编制完善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合理布局园区功能片区,优化园区空间格局,切实改变园区功能分区散乱、项目布局随意化的局面。新入园项目一律按产业属性分区布局,建设专业性“园中园”。功能片区内不符合产业布局的存量企业,通过资产置换等方式,逐步归并到相应功能片区。(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二、保障发展需求

积极对接国家、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争取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支持国家级园区工业项目用地报批调整为由园区审查直报,并纳入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园区重大产业项目,在园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的情况下,由自然资源部门协调支持。

支持园区调区扩区。将园区发展空间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基于区域经济格局、主体功能区定位和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各园区到2035年建设用地规模,预控后备用地范围,确保各园区用地规划规模不低于所在县市区城镇建设用地总规模的20%—25%,所在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工业发展区内规划工业用地总规模原则上“只增不减”。(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三、提高用地质量

坚持绿色发展。以绿色发展为引领,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管控要求,按照《工业项目供地负面清单(2021)》(见附件)进行管理,严禁向禁止类工业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禁止非化工园区引进化工企业。

突出“亩产效益”。严格执行省自然资源厅《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引导指标(2021)》,落户国家级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30万元/亩;落户省级园区的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20万元/亩、收入不低于400万元/亩、税收不低于24万元/亩。

确保开发强度。工业用地开发强度按以下标准执行:综合容积率1.2—1.5、建设密度≥36%、建筑系数≥55%。低于上述标准的,不予批准建设。鼓励园区新建高标准厂房,实施地上地下立体分层开发。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扩建、翻建多层厂房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四、优化供应方式

优化产业用地储备方式。鼓励园区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地储备工作,严禁以土地换项目、换资本,可通过与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开发依法取得资金合理回报,促进“以储保供”。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园区工业项目的宗地出让方案由园区拟定后,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所辖园区报市政府审查,其他园区报所属县市区政府审查。继续实行“带产业项目”“带建设方案”挂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等灵活供地模式,减轻企业负担。推进“用地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实行技审分离、分类豁免、容缺受理、先建后验、联合验收。实行服务前移,土地出让前,资规部门向各有关部门推送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条件,一次性征询建设条件和建设方案意见,被征询部门一次性明确建设条件、审批方式和管理要求;资规部门将征询意见纳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形成用地清单、豁免清单、承诺清单,土地出让时上述清单同土地出让方案一起公示,确保清单外无审批事项。企业完成土地摘牌并缴纳相关税费后,一次性申请办理相关行政审批和登记手续。探索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新机制,实行公益性设施和经营性设施搭配供地。(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五、支持产城融合

园区内可供应必需的生活服务、科研、仓储、租赁住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等用地,完善适应产业发展和生活居住要求的医疗、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对于一般工业项目,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占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7%,且建筑面积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对于实施“三高四新”战略的产业项目,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的,可按工业用地管理,相应计收土地价款。岳阳自贸片区按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建造成套住宅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鼓励工业企业提高自有工业用地容积率,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用于自营生产性服务业,符合规划的,增加部分可不计收土地价款。统筹推进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支持对生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引导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一体化发展。对新建建筑利用地下空间,超配建设公共停车场的部分,符合规划的,可不计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防办,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六、建立退出机制

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已交地的工业项目,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予以收回;对已开工建设但未达到标准的低效用地,通过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等方式处理。2021年底完成园区内50%以上的“僵尸企业”处置工作,2022年底实现清零。(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七、落实监管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具体措施,齐抓共管,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发改、工信、资规、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产业政策,在项目准入、投资规模、投入产出强度等方面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的,不得核准或备案;不符合项目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八、加强失信惩戒

将用地合同等涉地事项履约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依法依规认定相关市场主体失信信息,将失信市场主体纳入失信名单管理,实施联合惩戒,并在“信用岳阳”网站、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

九、强化激励约束

将节约集约用地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等挂钩,对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排名在全省前三分之一的园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优先支持调区扩区升级。对实施先进节地技术的工业企业,鼓励县市区给予容积率指标等奖励。探索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末位园区惩戒约束机制,对未按要求参与最新一轮评价的产业园区,对其调区、扩区和升级要求不予支持。(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十、健全考核机制

严格执行《湖南省省级以上产业园区评价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率评价,作为园区或所属政府年度绩效考核依据。将对园区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的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牵头单位:市资规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附件:工业项目供地负面清单(2021)

    工业项目供地负面清单(2021)

本清单适用岳阳市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项目,各级资规部门要在详细规划编制、用地预审与选址、用地报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应用负面清单,节约集约用地。

序号

项    目    类    型

1

不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列入国家、省的产能过剩行业、整治行业、节能降耗重点行业和危化行业相关项目;被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淘汰类的项目

2

被列入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项目

3

未列入国家和省相关规划,盲目发展的高耗能、高排放的“两高”行业产业项目

4

生产工艺不成熟、安全环保可控性差的项目,排放、能耗、水耗等指标未能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的项目

5

工业项目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可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生产但建设单层厂房,或可利用地下空间但不利用地下空间的项目

6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率超20%或建筑系数低于30%的项目

7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地面停车场占地面积超总用地面积30%的项目

8

非实施“三高四新”战略的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岳阳自贸片区范围除外)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超总计容建筑面积15%的项目

9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入产出、利用强度等未达到国家、省规定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最低要求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