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农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农(种子)罚〔2015〕1号)

来源: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2015-05-0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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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种子)罚〔2015〕1号

当事人:临湘市湘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临湘市福桥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华平。

当事人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已查明:

2015年3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八字门农资市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 “Y两优900”水稻种子,经初步查证,该品种涉嫌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执法人员当场对该批90公斤水稻种子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存。

3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立案。当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岳阳分公司的负责人殷志龙进行了调查取证。3月23日,本机关对当事人下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3月24日,本机关进一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实,当事人于今年3月8日从湖南袁创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共购进该批水稻种子90公斤,暂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Y两优900”水稻种子标签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在自己门店摆放“Y两优900”水稻种子准备出售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袁创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水稻种子发货通知单1份,证明当事人从湖南袁创超级稻技术有限公司购进“Y两优900”水稻种子的时间、数量等事实。

证据四:买足球的软件加快审定第四期超级稻“Y两优900”的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Y两优900”水稻种子未经审定通过的事实。

证据五: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证明本机关对当事人经营的“Y两优900”水稻种子拟按规定程序予以没收的相关事实。

证据六: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承认经营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Y两优900”水稻种子的相关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Y两优900”水稻种子属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水稻种子,其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十七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的规定。4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岳阳市农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没有提出了陈述申辩。依据《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条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Y两优900”水稻种子,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给予警告;

2、   没收90公斤“Y两优900”水稻种子;

3、   罚款11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和账户(执收单位编码:25801;执行单位名称:岳阳市农业局;收款人: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岳阳市分行营业部)缴纳罚没款壹万壹仟元整。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