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审计机构执行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的工作效率,企业应及时向审计机构提供如下(但不限于)资料:
1、 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包括各级子公司)、分支机构(包括所有独立核算单位)总体框架示意图,并说明清产核资范围及确定依据;
2、 企业基本情况及业务情况简介,包括主要的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产品的计划成本;
3、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批准文件等;
4、企业组织机构图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和各分厂部门的负责人名单;企业关联单位名单;企业各分支机构情况;
5、 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和会议纪要;
6、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制度及采用的会计政策;
7、企业会计差错自查报告;
8、 清产核资年度会计报表及账簿凭证,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企业年度决算批复资料)和近二年有关部门财税检查报告;
9、 清产核资基准日各存款户的银行询证函、银行对帐单、银行余额调节表;
10、清产核资基准日委托贷款协议;
11、清产核资基准日各往来单位(含应收应付、其他应收应付、预收预付)的询证函,不能提供询证函应请财务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就不能询证的原因提供说明;
12、清产核资基准日外部保管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询证函,询证函内容应包括有价证券是否存在质押、担保、冻结等事宜;
13、清产核资基准日发出商品、委托加工材料、委托代销商品的询证函,询证函内容应包括该等存货的品质状况等事宜;
14、企业对外投资(指不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的被投资单位)的出资协议书,被投资单位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出资证明书、上年度业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表;
15、企业固定资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主要设备的采购合同和发票,重要固定资产的验收报告;
16、企业无形资产的产权证明,如土地使用证、专利证书、其他无形资产的购买协议;
17、企业长短期借款合同和资产抵押合同以及重大财务承诺书;
18、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本年度及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所得税汇算表;
19、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及清产核资当年的审计报告;
20、企业抵押(含质押)事项、担保事项、诉讼事项及重大期后事项相关资料及说明;
21、企业清产核资清查明细表及申报资产损失相关证据(包括企业及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专项说明);
22、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与清产核资基准日有关的、以前年度会计及其他资料;
23、管理当局声明确规定书(附式样);
为明确清产核资工作中会计责任,清产核资企业应向审计机构提供签章的管理当局声明书,该声明书所载亦为明确清产核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