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与分项明细表一致)
序号:(与分项明细表一致)
申报单位:
申报项目名称:(与分项明细表一致)
申报核销金额:
项目情况简介:
关键证据:
审核意见:
我们审核了 提供的该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 等相关会计核算资料。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 该项 结果可以确认。
建议批准核减权益(自列损益)
项目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中介机构: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可引用国资委文件包括:
国资评价[2003]72号文,即《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
国资评价[2003]53号,即问题解答(一)
国资评价[2004]8号,即问题解答(二)
国资评价[2004]220号,即问题解答(三)
以及国资委发布的其他清产核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