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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领域从轻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清单》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29 信息来源: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一、起草目的及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执法理念,努力让行政相对人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我局决定在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国土资源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规定,对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岳阳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合法性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后,能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在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的期限内,能够补办审批手续的,给予警告。

(三)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或者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情节轻微或者对社会公众造成较小影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消除影响后,能够在期限内按照要求办理的,给予警告。

(四)损毁测量标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影响使用效能、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拒不支付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费

对测量标志(含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轻微影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够在期限内按照要求整改的,给予警告。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是对自然资源执法领域出现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包容审慎监管的一种有益探索,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对执行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对不适宜的规定将及时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