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发改告[2017]07号
行政处罚告知书
岳阳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负责组织的“王家河工程跟踪评审咨询服务合同”项目规避招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和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委拟对你单位规避招标金额肆佰壹拾壹万柒仟壹佰元(¥4117100元)作出千分之十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壹佰柒拾壹元整(¥41171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2017年8月1日前到我委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