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发改罚[2016] 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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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称 |
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宝山 |
地 址 |
岳阳市岳阳大道国土局18楼 |
我委于 2016年11月2日依法对当事人“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一期嘴前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涉嫌规避招标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王家河流域综合治理一期嘴前路道路”项目工程先后两次公开招标,均流标。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将项目工程直接委托给岳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规避招标金额约1960.21万元。
以上事实以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询问笔录”等为证。我委认为,被处罚人规避招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岳阳市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规避招标金额千分之五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零壹拾元整(¥98010元)。罚款须于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开户名: 岳阳市工商银行东茅岭支行
帐 号: 190706022920003409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委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