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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14-01-09 信息来源:市人社局 作者: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按二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年当日起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