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二)在市辖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三)在省辖范围内(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万元。
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实收货币一次性足额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