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解读
7月28日下午,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对加强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发挥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哪些亮点?规定了哪些主体责任?来看看权威解读↓
一、《条例》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现行《条例》于2004年制定,2010年修订,2012年和2014年进行过2次修正。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按照务实管用的原则,对《条例》进行了第4次修改。
1.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党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买足球的软件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制度措施等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安监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名称、职责发生重大变化,对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通过修订《条例》进一步贯彻落实。
2.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两次修正,对很多条款作出重大修改,现行《条例》部分条款需要作出相应修改。
3.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过去长期积累的传统安全隐患还没有完全消除,许多新的安全风险又不断凸现,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仍然突出,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我省安全生产仍处于爬坡过坎期。
二、《条例》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本次《条例》修订注重结合湖南实际,总结提升我省好的经验做法,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亮点纷呈,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贯彻新思想新理念,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二是将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中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法规规定。增加规定了“一会三卡”制度(班前会、安全检查卡、安全作业卡、应急处置卡),落实了员工岗位安全作业的“最后一公分”;建立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训等事故预防工作;加强我省事故多发领域安全管理,针对危险作业、有限空间、尾矿库、烟花爆竹、楼宇安全和企业集团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三是加强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增加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准备,明确化工园区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联合演练;强化事故前期“救早救小”意识,作业场所突发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异常情况,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科学有效处置措施,撤离、疏散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四是强化基层基础。《条例》第九条明确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知识普及纳入国民教育,从娃娃抓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技能考核和就业培训,确保提升岗位操作工安全技能;规定乡镇街道,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各类园区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管的有关工作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并结合乡镇综合执法改革,给予乡镇执法赋权,解决“看得见的管不到”的问题;着重强化信息化监管,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监管执法等信息归集和共享;推行网上安全生产信息采集、安全监管和监测预警,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五是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为减少重复多头检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进行检查;针对检查对象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行业、领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监管职责确定一个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同时,鼓励企业开展自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结果符合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的,可以不对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针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了特别规定。在小型、微型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可以不单独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更贴近小微企业实际。
三、《条例》是如何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点和着力点。《条例》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明确强化,具体体现在“六个到位”:第一,安全责任到位。《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考核。第二,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到位。《条例》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程度、从业人员多少,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按比例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三,安全投入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足额提取用好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确保生产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要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安全培训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并要求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的统一管理。第五,安全管理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一会三卡”和岗位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同时对有限空间、尾矿库、烟花爆竹、楼宇安全和发包、出租活动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六,应急救援到位。《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科学有效处置,全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