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中心城区现有市政消火栓应定期进行全面清查,并结合市政消火栓建设规划要求,制定市政消火栓布点方案和新建市政消火栓方案。建立市政消火栓数据库,将每个市政消火栓的具体信息编号入库。
第五条 新增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所有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市中心城区所有主干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维护由市本级负责,次干道、支路、小街小巷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由各区负责。
第六条 市中心城区市政消火栓的补建任务统一由市城管局负责设立项目部,参照过往市政消火栓建设模式,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建设,市、区两级据实分担建设费用。
第七条 全市已建成和将要建成的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维护,市本级的市政消火栓由市城管局作为主体,各区的市政消火栓由各区作为主体,日常维护具体工作统一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承担,市、区财政分别适当安排专项经费。
第八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将消防供水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市公安消防支队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布点规划纳入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政设施建设制订市政消火栓年度建设计划;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确保消火栓正常有效使用。市自来水公司应当对消火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
第九条 供水专项规划及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包括市政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编制供水专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对涉及市政消火栓设置的部分征询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意见。
市政消火栓及其给水管线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应与给水管道、计量设施等市政给水系统同步规划、设计、建设与使用。市政消火栓建设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消防支队的意见。新增的市政消火栓要同步移交,第一时间办好委托手续,及时纳入维护范围。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或者迁建、停用市政消火栓的,应事先通知市公安消防支队和市自来水公司,拆除或者迁建单位应当于建设完工时按照市政消火栓建设标准予以补建。
第十三条 各公用取水单位要正确使用、爱护市政消火栓,社会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使用市政消火栓。严禁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发现已损坏的市政消火栓,应当立即报告市公安消防支队,并通知市自来水公司维修或更换。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的,由市公安消防支队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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