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
为了培养艺术人才,鼓励我国年轻的艺术学习者积极参加国际艺术比赛,推动我国艺术教育面向世界更好地发展,我部制定了《文化部2015-2017年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获奖选手予以奖励。
特此通知。
附件:1.文化部2015-2017年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
文化部
2015年1月19日
附件1:
文化部2015-2017年国际艺术比赛获奖选手奖励办法
一、本办法所涉及的比赛以公布的《文化部2015-2017年奖励的国际艺术比赛》为准。
二、奖励范围为A类比赛的大奖、一、二、三、四等奖,B类比赛的大奖、一、二、三等奖,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特别单项奖。
三、奖励金额(人民币)如下:
A类比赛(音乐类):大奖8万元,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四等奖2万元。
A类比赛(舞蹈类):大奖6万元;成人组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3万元;少年组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B类比赛(音乐类)大奖6万元,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B类比赛(舞蹈类):大奖5万元;成人组一等奖4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少年组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四、团体奖以团体为单位进行奖励。
五、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中国选手均可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连同个人简历、获奖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及护照复印件寄往文化部,截止时间为次年的4月30日(以当地邮戳为准)。
六、文化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获奖选手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
七、对于在同一年内获得多个国际比赛奖项的选手,以奖金额排序,最多奖励2项。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文化部所有。
十、本办法及相关信息同时发布在文化部官方网站www.ccnt.gov.cn,文化传通网www.culturalink.gov.cn。
申请材料寄至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10号 100020
电话/传真:010-59882159
电子信箱:multi@culturalink.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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