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农机局、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农办(减负办):
为加强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督管理,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相关规定,结合岳阳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岳阳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反馈。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根据《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买足球的软件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岳阳市范围内,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相关管理部门、补贴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及购置补贴产品的农民、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工作,采取行政监督、层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市、县(市、区)和乡(镇)分级负责,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各负其责。
第四条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相关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生产企业、经销商以及购机农民和农机服务合作组织应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纪律规定。具体内容按照《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至第九条执行。
第五条 农机购置补贴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建设情况、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执行情况、补贴资金分配情况、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确定情况、补贴政策公开情况、补贴操作程序落实情况等。
(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程序的执行情况。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公示情况、经销商管理情况、机具核查情况、牌证管理机具的牌证办理情况等。
(三)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和拨付情况、县(市、区)补贴专项工作经费安排情况、经销商经营情况等。
(四)纪律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国务院“三个禁止”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以及《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纪律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级农机、监察、纠风、财政、减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1、电话抽查。根据购机补贴的信息资料,采用电话抽查的方式对购机者相关信息进行核对,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
2、现场核查。根据补贴名册对购机者相关情况上门进行现场核实,做到“四见”,即见机、见人、见票、见证;
3、专项清查。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农机购置补贴专项检查。
第七条 农机监督检查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购机申请后,15日内应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村委会负责人实地核查购机者所购机具,见人(本村的购机人)、见机(购置的农机具)、见票(购机发票)、见证(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操作证),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2、各县(市、区)农机局除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对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外,还应联合监察、财政和减负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每季度联合对上一季度的购置补贴机具进行一次核查,对补贴额高于5000元(含5000元)和牌证管理机具,核查比例为100%,对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50%。并将检查的书面总结报市农机、监察、财政和减负部门。
3、岳阳市农机局会同市监察、财政和减负部门,采取季度专项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电话抽查和现场核查等手段,对补贴额高于5000元(含5000元)和牌证管理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50%,对补贴额低于5000元的机具,抽查比例不低于20%。每年另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抽查和全面检查的书面总结报省农机、监察、财政和减负部门。
4、主动做好迎接省农机、财政等部门组织的联合专项检查工作。
5、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应当主动接受人大、政协机关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开展专项监督和积极配合专题调研。
6、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各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农机购置补贴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并及时核查回复。
第八条 实行农机购机补贴保证金制度。经销商应遵守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纪律规定,确保政策落实,并与农机部门签订责任状,明确权利与义务,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经销商违反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本细则的相关条款执行;对未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经销商,保证金将予以全额退还。保证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由监察、财政部门负责监管。
第九条 购买牌证管理机具的购机者,必须及时到当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行驶证、操作证(已取得与准驾机型相符的操作证的除外)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责任倒查制和责任追究制。以购机者为基点,按照监督检查内容逐项核查、逐级往上查。对个人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制度;对违规违纪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和补贴产品经销商,视情况实行警告、扣缴保证金、取消补贴资格和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措施。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相关管理部门在购机补贴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提请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取消或削减年度购机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对农机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村委会在购机补贴实施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调离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二)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三)虚报产品销售价格的。
第十四条 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所涉及产品补贴资格,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提请省农机局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省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向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管理部门给付推广费、宣传费、服务费等费用、或者以向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推销其产品的;
(四)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五)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六)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五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其所经营农机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或未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标识的;
(二)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三)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
(四)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
(五)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六)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七)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选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八)销售记录和农机购置补贴档案不健全的。
第十六条 补贴产品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其保证金,取消其补贴产品经销资格,追缴其骗取、套取的补贴资金;性质恶劣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向购机补贴实施相关管理部门或其工作人员支付管理费、宣传费、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推销产品的;
(四)与生产企业串通,虚抬补贴产品销售价格的;
(五)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六)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七条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五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购机者购买牌证管理机具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操作证和行驶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岳阳市农机局、监察局、纠风办、财政局、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