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有关单位:
《岳阳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工作规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岳阳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城区土地储备工作,规范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工作程序,提高土地储备工作效率,结合买足球的软件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具体负责市城区土地储备工作,决策市城区土地储备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分管城建和国土资源工作副市长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房地产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林业局、市城建投、市规划局、市人民银行、市审计局、市园林局、岳阳楼区政府、君山区政府、云溪区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湖风景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四条 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设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制订有关土地储备的政策制度和规章;
(二)对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草案、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储备土地供应计划草案、储备土地抵押方案、土地储备资金计划草案、储备土地出让和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方案进行审查和批准;
(三)明确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土地储备工作目标任务;
(四)研究土地储备资金筹措办法,确定本年度融资规模,协调解决资金筹措中的有关问题;
(五)决定融资资金投向;
(六)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涉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土地储备的政策制度和规章;
(二)组织拟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草案、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储备土地供应计划草案、储备土地抵押方案、土地储备资金计划草案和土地储备前期开发方案;
(三)协调处理土地储备过程中有关具体事项;
(四)承办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发改委职责
(一)配合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拟制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
(二)负责做好年度各专项计划与土地储备计划的衔接。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拟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参与编制土地储备资金计划草案、储备土地供应计划草案和储备土地抵押方案;
(二)研究制订征收、收购土地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完善征地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集体土地储备征收的审批报批工作及被储备征收土地的权属确认、登记发证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四)办理储备土地的初始、变更、抵押、注销等登记手续,组织经储备委员会批准的储备土地出让。
第九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订土地收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土地储备财务收支管理,审核土地储备年度收支计划,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成本费用支付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土地收储成本的审核和返还,参与拟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和土地储备资金计划草案。
第十条 市城建投职责
(一)参与拟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储备土地供应计划草案和储备土地抵押方案;
(二)配合市土地储备中心筹措土地储备资金,加强由其出资储备土地的成本管理;
(三)完善储备土地周边配套建设,确保储备土地升值增效。
第十一条 市规划局职责
(一)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储备土地规划红线;
(二)参与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三)办理纳入储备土地计划、土地储备计划调整方案和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储备土地的规划手续。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职责
会同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市城建投制订年度旧城改造和市政建设用地计划草案。
第十三条 市房地产局职责
(一)根据房地产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编制土地储备计划草案;
(二)依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有关土地征收、收购协议、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依法办理相关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
(三)依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项目拆迁申请书等资料,依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 市劳动保障局职责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林业局职责
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储备土地的征用林地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市园林局职责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绿线划定、绿地变更审批及《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保护地带的选址及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职责
(一)配合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草案;
(二)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储备土地的拆迁腾地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三)加强储备土地控建拆危工作。
第三章 土地储备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收回、收购、置换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出具《土地储备决定书》及《土地权属核定书》,并向市规划局出具《储备土地规划定点函》;
(二)市规划局依规划确定储备土地用地红线,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并提供规划技术指标;
(三)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国土资源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出具《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土地;
(四)收回、收购和置换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土地评估机构,按原用途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土地收回、收购、置换补偿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报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查批准;
(五)拆迁腾地实施完成后,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权属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出具《土地储备决定书》及《土地权属核定书》,并向规划部门出具《储备土地规划定点函》;
(二)市规划局依法划定储备土地用地红线,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并提供规划技术指标;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全市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组织相关呈报资料分批次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四)呈报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征地拆迁部门负责。其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职能按属地管理原则由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条 土地前期开发
(一)需进行前期开发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开发方案,报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决定;
(二)前期开发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按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办理,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储备资金管理
(一)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的规定,市土地储备中心经市财政局批准在银行开设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土地收储;
(二)每年第四季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储备土地年度计划提出下一年度的融资方案,包括贷款和市城建投注入土地储备资金额度。市土地储备中心融资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土地储备资金投向与使用情况,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并向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通报资金使用情况;
(四)土地储备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户核算,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因土地市场供需变化、城市建设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拟订可行性报告交由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依法有偿收回、征收的土地、房屋,按政策补偿到位后,原土地使用者、房屋所有者拒不腾地、拆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相关审批事项,按时完成下达的目标任务。因推诿、拖延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对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市城区土地储备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得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抄送:市委各部门,岳阳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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