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湘阴县瞿某某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案》涉及主要农作物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法律适用。该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浙207”水稻种子,在2009年3月5日已取得审定编号湘审稻2009001,并提供了其品种审定证书,但没有按规定将审定编号印刷在种子外包装袋上。当事人由销售主要农作物品种“未审先推”的行为认定转变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认定。当事人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二《湘阴县杨林寨某某某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案》涉及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法律适用。该案中,当事人种植的香瓜虽经检测“戊唑醇”农药超标,但其并没有销售,而导致“戊唑醇”农药超标的原因是当事人对香瓜施用了“吡唑萘菌胺▪戊唑醇”农药,该农药标签标注仅适用黄瓜。当事人对香瓜施用“吡唑萘菌胺▪戊唑醇”农药属于“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由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应当依据《农药管理条例》予以减轻处罚。
案例三《临湘市李某农资店经营劣种子案》涉及经营劣种子的法律适用。该案中农资店向农户销售发芽率质量有问题的水稻种子。农业执法部门受理群众举报后,将涉案种子送至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该水稻种子发芽率未达到国家标准值,农业执法部门组织该农资店与农户进行了协商,对受损农户予以先行赔付。由于该种子生产企业不在临湘市本地,农业执法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函告该种子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进行了协助调查。该农资店经营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四《汨罗市袁某某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涉及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法律适用。2023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在湖南省谷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大厅进行检查,发现大厅柜台内工作人员工作区堆放有一件已开封的“泰乡优粤丝苗”水稻种子,共计30公斤,来源于当事人。该水稻品种小包装袋标注审定编号:赣审稻20180048(湘)引种【2019】第1号;适宜种植区域及种植季节:江西全省稻瘟病轻发区种植,湖南省长沙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邵阳市、郴州市、永州市、娄底市稻瘟病轻发区种植;不包含岳阳市。当事人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案例五《云溪区某某农技服务站经营劣质农药案》涉及经营劣质农药的法律适用。2023年5月22日对某某农技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有标称“丁硫.噻虫嗪总有效成分:13%、浙江天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5月08日、有效期:2年”的农药产品。该产品在2023年05年09日超过了农药质量保质期。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应当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案例六《杨某某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案》涉及主要农作物品种“兴湘优1466”未审先推行为的认定。该案中,当事人经营的水稻品种“兴湘优1466”该产品包装未标注审定编号为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当事人于2023年6月1日从湖南兴隆种业有限公司以50元/千克的价格购进该品种30千克。其本人经营门店预售价格为66元/千克。足以认定当事人实施了将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水稻种子进行推广销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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