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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业)罚〔2023〕23号 |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 |
刘美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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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8日8时10分,当事人乘一艘玻璃钢质非机动船使用1套背包式电鱼设备在岳阳县麻塘镇洞庭村附近水域从事捕捞活动,渔获物共27.02千克,其中鲫鱼16.6千克、鲤鱼7千克、刁子鱼3.42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27.02千克(鲫鱼16.6千克、鲤鱼7千克、刁子鱼3.42千克);2、罚款人民币4000元。 |
履行方式:罚款缴纳至岳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期限:15日 |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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