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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政)罚〔2024〕2号 |
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潘齐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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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22时左右,在岳阳楼区七里山东风湖电排闸口水域使用钩刺耙齿类渔具1副(带鱼线纺车轮钓竿1根及带铅坠的锚钩1个)进行非法捕捞作业,被岳阳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民警查获,现场查获渔获物翘嘴鲌鱼1条。2024年9月29日,岳阳市公安局水上警察支队民警调查后,认为当事人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非法捕捞渔获物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于2024年10月11日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本机关。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人民币2500.00元;2、没收渔获物翘嘴鲌鱼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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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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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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