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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政)罚〔2025〕1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乔光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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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乔光月于2025年1月3日下午,在三江口水域靠君山一侧,穿着下水裤使用锚杆、带铅头的鱼钩等渔具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鳊鱼1条。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买足球的软件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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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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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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