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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岳农(渔政)罚〔2025〕2号-10号)
编稿时间:2025-04-15 10:14    来源: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字体: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农(渔政)罚〔2025〕2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张运洪    张运洪于2025年2月9日11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1根钓竿、搭配1个铅坠、2个锚钩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13条白鲢,共计3.6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3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9日
2 岳农(渔政)罚〔2025〕3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李明华    李明华于2025年2月9日11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1根钓竿(带鱼线纺车轮)搭配1个铅坠、1个锚钩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50条白鲢,共计13.85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500元。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9日
3 岳农(渔政)罚〔2025〕6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朱良友   朱良友于2025年2月16日15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1根钓竿(带鱼线纺车轮)搭配1个铅坠、1个锚钩在该水域进行
非法捕捞,渔获物为14条白鲢,共计3.85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3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9日
4 岳农(渔政)罚〔2025〕10号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周泽辉   周泽辉于2025年2月24日11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你使用1根路亚竿搭配带铅坠的锚钩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8条白鲢(2.15千克)、1条鳊鱼(0.9千克),共计3.05千克。当事人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2300元。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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