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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农(渔政)罚〔2025〕21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李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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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于2025年2月16日15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使用3米长海竿1根(钓具包内还存放着海竿1根)搭配带铁板的锚钩1个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为8条白鲢,经执法人员称重共计2.3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海竿2根、带铅坠的锚钩1个;
2、没收渔获物8条白鲢(2.3千克);
3、罚款23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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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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