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岳农(渔政)罚〔2025〕24号 |
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案 |
易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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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建军于2025年04月28日11时许,携带禁用渔具(一根海竿,一个纺织轮,在鱼线的一头绑有一个铅头和一个三本钩)进入东洞庭湖水域岳阳楼区贮木场洞庭湖湖边。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6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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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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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岳农(渔政)罚〔2025〕23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刘生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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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生荣于2025年3月6日14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域人使用一根海竿(鱼钩挂在湖底)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渔获物21条白鲢,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经执法人员称重21条白鲢共计5.85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海竿1根; 2、没收渔获物白鲢5.85公斤;
3、罚款23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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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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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岳农(渔政)罚〔2025〕22号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案 |
杨加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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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加兴于2025年3月6日14时许,在岳阳楼区七里山水文台附近水域使用1根路亚竿搭配带铁板的三本钩(锚钩)在该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涉案渔获物为36条白鲢、1条鲫鱼;经执法人员称重白鲢10千克,鲫鱼0.2千克,共计10.2千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海竿1根; 2、没收渔获物白鲢5.85公斤;
3、罚款2300元。 |
履行方式:工商银行岳阳市分行东茅岭支行缴纳罚款;期限: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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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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