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加快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保障猪肉产品安全有效供给,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屠宰行业发展实际,我们组织起草了《湖南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以下简称《屠宰规划》)。现就《屠宰规划》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屠宰规划》出台的背景
生猪屠宰一头连着养殖,一头连着市场,承担着肉品保供、防疫安全和食品安全等重要职责。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生猪养殖、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产品消费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我省是全国的生猪养殖大省,2021年出栏生猪6121万头,做好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是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促进我省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二、《屠宰规划》的发展目标
主要确定了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到2025年发展的具体目标。屠宰加工能力显著提升目标:“到2025年,全省生猪年生猪屠宰能力6000万头左右,其中100万头的现代化屠宰场15个以上、30万头以上的标准化屠宰场50个以上,规模以上生猪集中屠宰量较2021年翻一番”,主要是对接我省《优质湘猪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生产目标,对应提出到2025年全省生猪屠宰设计能力6000万头左右。
三、《屠宰规划》产能布局的调整与规划
打破传统生猪屠宰场点按照行政层级和行政区划设置的固定模式,根据养殖产能和屠宰产能相匹配的原则规划设置生猪屠宰场点。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下的县,原则上只设置1家生猪屠宰厂(场),对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上的养殖大县,可设置不超过2家现代生猪屠宰企业。对年出栏生猪30万头(地方优质湘猪10万头)以上的养殖企业、年加工生猪20万头以上的肉品加工企业申办现代化屠宰、加工、冷链配送一体化企业,不受规划数量限制。可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地,鼓励发展现代冷链定点配送肉品销售点。今后,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无法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可以设立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点的设置数量,按照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屠宰管理系统2021年底的备案数量,实行总量控制,除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外,只减不增。确因保障边远和交通不便农村地区猪肉供应需要设置的,其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县乡镇数量的25%。已超过设置数量的,应合理撤并,逐步减少。
四、《屠宰规划》的重点任务
《屠宰规划》突出畜禽屠宰企业高质量发展理念,从优化屠宰产能布局、推进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淘汰屠宰落后产能、提升肉类精深加工能力、推进养宰加销融合发展、健全肉品冷链物流体系、加强屠宰监管执法七个方面对屠宰场建设标准提出要求。
一是严把“准入关”。《屠宰规划》结合我省屠宰企业发展实际,对新建生猪屠宰场明确“两个不批”:不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环境评价要求的,一律不批;以代宰为主的,原则上不批。新建生猪屠宰场的设计年屠宰规模应当在30万头以上,并配套建设相应的冷链贮藏和配送体系。支持现有屠宰厂(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增设牛、羊屠宰线,推进牛羊集中屠宰。
二是强化“标准关”。推进畜禽屠宰企业标准化创建,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屠宰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屠宰规划》对推进全省畜禽屠宰标准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快老旧设施设备淘汰更新,鼓励和支持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新建、改扩建高标准屠宰车间,使其选址、厂区环境、设计和布局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是畅通“退出关”。按照“上大压小、上新去旧”的原则,针对我省目前散小屠宰企业设施陈旧、工艺落后、产能低下等问题,《屠宰规划》提出持续加大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坚决依法取缔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屠宰企业。对已取得定点屠宰资格、但《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不齐全,“三废”排放、动物防疫条件不达标,屠宰设施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等不符合规定设立条件的屠宰场,坚决依法取消其屠宰资格,坚决淘汰屠宰行业落后产能。
四是保障“安全关”
生猪屠宰企业,既要保肉品供给,又要保肉品安全。《屠宰规划》明确从畜禽入屠宰场到出屠宰场实行闭环式严格监管,所有畜禽屠宰企业相关信息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网络化精细化监管。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追、责任可查。鼓励新建屠宰场配备全视角溯源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县级及以上监管部门联网实时运行,推进屠宰生产可视化监控。
五、《屠宰规划》落实落地的保障机制
为确保《屠宰规划》印发后能够落实落地,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畜禽屠宰产业发展作为实施“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了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保、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要求加大资金投入、信贷支持,切实维护猪肉等畜禽产品正常流通秩序,各地不得限制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符合调运监管规定的外来猪肉等畜禽肉类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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