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足球的软件

图片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社动态
 
工伤保险政策解答
编稿时间: 2024-11-13 15:24 来源: 市人社局    浏览量:
 

  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家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一、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足额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以降低风险。

  二、哪些单位必须为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不参加工伤保险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却没有参加,政府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责令其限期参加,补缴相关费用并处罚款。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工伤职工的医疗、待遇等费用都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四、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如果有的职工不是全日制从业人员,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那么他就业的各个单位都要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预防职工有哪些法定义务?

  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享有法定的权利,但是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职工的义务主要有:

  1.职工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挥。

  2.职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配合用人单位积极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3.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报告工伤和申请工伤待遇时,有义务如实反映发生事故和职业病的有关情况和工资收入、家庭有关情况等,当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给予配合。

  4.除紧急情况以外,发生工伤的职工应当到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对于治疗、康复、评残要接受有关机构的安排,并给予配合。

  5.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后,可以工作的,要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

  六、哪些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七、哪些情形可以视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八、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职工虽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劳动能力鉴定

  对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进行技术性等级区分,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

  1.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设置。省和市(州)二级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健、工会、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2.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职责分工。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属地原则负责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工伤职工或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经申请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再次鉴定为最终结论。

  3.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事项

  (1)伤残等级鉴定(含伤情变化复查鉴定),分一到十级,伤情一级最重;

  (2)护理依赖鉴定,依据自主移动、吃饭、穿衣洗漱、自主翻身、大小便五个指标进行鉴定,分完全护理依赖、大部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等;

  (3)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4)停工留薪期(工伤治疗期)确认;

  (5)因伤因病确认;

  (6)职工非因工、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和材料、时限要求

  (1)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2)申报材料: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受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告知、一次补正;

  (3)时限: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20日内送达工伤职工本人和单位并抄报经办机构。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