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岳阳市水利局
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岳阳市总工会
买足球的软件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买足球的软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买足球的软件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总工会买足球的软件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湘人社发〔2016〕62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能源局 中国民用航空湖南省安全监督管理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国家民航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买足球的软件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8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买足球的软件建设工程项目(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加大建筑业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参保范围
(一)买足球的软件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务工人员(派往项目的管理人员除外,此类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月缴费方式参保)缴纳工伤保险费,务工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本通知所称务工人员,指与项目建设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并具有主体资格的建设施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农民工)。
(二)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含标段)为单位缴纳。总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伤保险费的缴纳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工伤保险费缴纳由工程施工单位负责。以施工单位和建设项目为名称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项目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以项目为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企业应将项目工伤保险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项目工伤保险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工伤保险费不得参与价格竞标。
二、建设项目缴费费率
(一)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买足球的软件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买足球的软件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统一按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8‰执行。
(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工伤保险缴费原则,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费率实行浮动机制,具体费率浮动办法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买足球的软件印发〈湖南省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21〕4号)执行。
三、建设项目用工管理
(一)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实名制参保。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买足球的软件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相关精神,为更好保障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特别是工伤保险权益,买足球的软件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制度,严格落实先办理人员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后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程序。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及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使用的务工人员,参保登记分别由总承包单位、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以建设项目统一办理。已录入住建系统实名制管理平台的务工人员,人社和住建部门要做好数据共享对接工作,不重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务工人员发生伤害时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认定为工伤后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以下简称《省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相关待遇。
(二)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设项目施工期限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务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含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考勤记录)、用工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建设项目施工期限内的所有务工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建设项目应设立工伤保险专管员,负责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信息变更、费率浮动等事宜,督促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介入工伤事故处理全过程,落实务工人员各项权益。
四、建设项目参保管理
(一)建设项目按属地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岳阳经开区、岳阳楼区、君山区、云溪区、南湖新区的建设项目,在市本级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买足球的软件赋于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和湘江新区湘阴新片区部分市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岳政办发〔2022〕1号)文件规定,有关工伤保险园区赋权事宜再作适当调整);建设项目在其它县市区的,一律在当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前期施工项目工伤保险手续的办理。经主管部门同意,允许提前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建筑施工企业凭主管部门允许前期施工证明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以证明材料中初步确定的工程总造价按规定预缴工伤保险费,待补交中标通知书或正式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并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三)建设项目延期办理
1.建设项目以《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开工及竣(交)工日期为工伤保险参保期。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未按期竣(交)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合同》明确的竣(交)工日期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建设项目参保期限相应延长,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半年。
2.建设项目追加预算的,应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不按规定补缴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责令建筑施工企业予以补缴。追加预算后工期延长的,工伤保险参保期限相应延长。
3.未及时办理延期手续导致建设项目停保,建设项目停保期间务工人员发生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后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条例》及《省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相关待遇。
4.建设项目竣(交)工后,参保期内遭受事故伤害的工伤职工待遇尚未申领或未申领完毕以及需要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4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留工伤保险关系手续,保留关系期间不需另行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
(一)建设项目务工人员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省办法》第十二条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时进行事故备案和工伤认定申请。建筑施工企业需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及《省办法》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建筑施工企业负担。
(二)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按照《条例》和《省办法》及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根据工伤保险省级统筹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本人工资无法核定的,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相关待遇核发基数。
(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享受的按月发放的长期待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进行社会化发放。
六、部门联动监管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项目开工条件审查的必备条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交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水利主管部门应将水利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具体措施之一。建设项目开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相关部门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确保在建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率100%。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部门间信息联动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参保范围、项目用工、工程造价、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安全生产管理、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等信息,共享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内相关信息,特别是建设项目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疑难事故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伤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为维护建设项目务工人员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将建设项目工伤事故发生及认定情况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总工会等部门沟通,根据各类事故发生的情形,各部门间共同研究、查找原因、制定对策、堵塞漏洞,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总工会等部门对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及工伤待遇支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未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单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伪造事实,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情形,一旦发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依相关规定处理。
七、铁路、水运、能源和机场等建设行业务工人员的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岳阳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程序
2.工伤保险待遇申报需提供的资料
3.工伤保险相关表格
下载:附件1-3.docx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岳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岳阳市交通运输局
岳阳市水利局
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岳阳市总工会
2022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