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众成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姜主梁诉你单位买足球的软件劳动报酬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岳市劳人仲案字〔2024〕第30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押金20000元;
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提留部分4688.7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份工资1276元;
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8元。
以上1、2、3、4项共计33972.7元,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岳阳市岳阳楼区炮台山路102号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六楼),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申请,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岳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