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9年5月7日在康王车管所,给家用小轿车年检。本人提供了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但由于本人的车辆违章没有处理,车管所工作人员就不给予发放车辆合格检验标志。
对于上述情况本人认为,车管所与交警队违背了中国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最高法也有明确规定:对于汽车年检不得附带任何条件,既年检归年检,违章归违章,两者没有任何关联性。
本人通过12345热线反映了以上情况,交警队回复的情况如下:依据《机动车登记条例》第四十九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将车辆违章处理完毕后再申请领取车辆合格检验标志。
本人对交警队回复意见表示严重的不满意,请问有关部门,到底是中国法律重要,还是条例重要。请相关部门给予合理的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