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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解聘可申请补偿吗
来信人: 许文辉
来信时间: 2019-09-28 10:30:53
内容:

咨询下:在单位15年,病休期单位罗列一些不是大问题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情,些不是大问题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我解聘,请问,依照劳动法,病休期是不能解聘员工的吧,解聘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 ,补偿标准是什么?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9-09-30 11:55:29
回复内容:

许文辉:

您好!来信已收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有条文中所列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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