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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有关离职后公司没办完离职手续
来信人: 任廉斯
来信时间: 2012-11-27 19:31:40
内容: 市长你好,岳阳步步高华瑞店由于关闭,已经有一批员工已经离职了,按理说10月初就办理完了离职手续,但到现在都没有通知拿到失业保险金,是否合理。好像政策规定如果在拿失业金的同时个人是可以不交纳三金的,如果公司违规,这段时间的失业金该由谁支付。怎么支付。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2-11-28 10:00:01
回复内容: 任廉斯同志:
        你在市长信箱反映“有关离职后公司没办完离职手续”的信件转我局,现根据政策答复如下: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规定: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其他问题请具体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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