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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咨询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处理
来信人: 王小姐
来信时间: 2014-09-30 12:28:03
内容:

我公司在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只领取生育津贴。但是我的生育津贴低于我的工资。我在办事指南上看到这样一条,符合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在国家法定产假和奖励产假期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每日津贴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每日津贴标准按本人年缴费工资除以360天计发。那么工资与生育津贴的差额是不是要我单位补足?盼答复,感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4-10-08 09:44:06
回复内容:

小姐: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第十条规定: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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