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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休产假期间公司发工资还给生育津贴吗?
来信人: 是李
来信时间: 2016-05-19 09:59:22
内容:

您好,现在面临休产假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生育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生产后申请的生育津贴是发放给员工个人。

那产假期间公司还应该发工资吗?如果有,是如何发放?如果没有,工资和生育津贴的差额是如何平衡呢?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6-05-24 07:38:19
回复内容:

是李:

你好!《岳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0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下列假期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和新修订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休产假期间女职工享受待遇不能低于其工作时的工资标准。生育津贴是由医保部门发放给单位,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但个人不能要求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和工资两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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