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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超过工伤认定期限如何要求工伤赔偿
来信人:
来信时间: 2017-02-01 13:25:38
内容:

市长你好!我同事2008年工作中工伤脾脏破裂全切除,公司积极配合治疗,治疗结束要求公司报工伤,公司答复已报,今年到劳动局咨询才知道公司并没有其报工伤,而且自受伤之日起已超过1年申报期限,难道过了工伤申报期就不可以要求赔偿吗? 脾脏切除是工伤7级,因享受待遇并没有享受, 听说可以走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如何操作,详细回复,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7-02-03 09:31:46
回复内容:

刘先生:

你好!来信已收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为此,正如你信中所说,需要走司法途径予以解决。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所在单位按照伤残等级支付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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