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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标题: 难产假如何界定?
来信人: 茗惠
来信时间: 2017-09-01 08:11:15
内容:

首先感谢党和政府对我们孕产妇的关爱政策,除了产前检查费、生产费用报销外,让我们有158天的产假可以照顾宝宝。

但是政策中,难产的可以增加15天产假。我就想咨询了解下,人事劳动部门是如何认定或辨别为难产的,也就是哪些情况是属于难产范畴、可以给予15天难产假的。

盼复,谢谢!

受理回复

回复部门: 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 2017-09-06 15:13:42
回复内容:

茗惠:

您好!来信已收悉!感谢您对医疗生育保险工作的关心支持。现就您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难产泛指在分娩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分娩过慢,甚至停止的状况。

由于难产对身体体力的消耗和伤害极大,所以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的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 但是具体难产假的标准还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不属于难产,是无法申请该假期的。另外,申请时要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联系电话:0730-8251719。

热忱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监督我们的工作。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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