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发〔2013〕6号
各市州教育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党委宣传部、发改委、经济(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安监局、物价局、法制办、新闻办、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妇联、关工委: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已经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人民政府
新闻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湖南省总工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湖南监管局 湖南省委员会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2013年2月7日
附件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湖南省教育厅: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和修订《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指导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参与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会同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加强校车交通安全监察和审查备案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三)指导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学生上下学和现有校车状况以及校车需求,做好过渡期的相关工作。
(四)督促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落实上下学交通组织和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校车的日常管理,发现学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应及时制止,并通报相关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条例》规定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人员进行相应处分。
(六)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公安厅: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和修订《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指导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参与制定并实施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做好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
(三)指导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做好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校车驾驶人审验和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四)指导市州、县市区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查处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每年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审验,按期对校车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五)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制定和修订《湖南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二)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参与制定校车服务方案,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审查工作,建立并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三)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校车服务提供者的监管,依照《条例》规定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四)指导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在地方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发展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
(五)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对市州、县市区交通部门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委宣传部:
负责协调省级和市州、县市区媒体做好涉及校车安全管理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网上宣传报道工作,加强网上舆论引导、网上管理和网上舆情监看。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二)指导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并按照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参与指导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协同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二)指导省内校车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技术改造,协同指导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促进研发生产和推广先进适用型校车。
(三)协调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参与本地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职责。
(四)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司法厅:
结合全民普法教育开展校车安全相关法制宣传。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财政厅:
(一)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市州、县市区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制定支持校车服务所需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二)指导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参与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按照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求承担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指导市州、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在开展城乡规划编制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创造条件。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依法负责校车运营公司和校车维修企业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建立校车营运公司登记注册的“绿色通道”,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二)依法规范和维护校车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校车市场交易行为。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四)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组织贯彻落实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强税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对税收政策实施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密切跟踪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对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强对校车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督促校车生产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所生产(包括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三)指导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依照《条例》及政府规定,参与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对生产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督促市州、县市区质监部门对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积极组织协调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二)指导市州、县市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条例及地方政府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管职责。指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事故举报电话和网络平台。
(三)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四)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物价局:
研究制定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校车运行成本和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当地校车运行服务收费标准。加强校车服务收费管理,密切跟踪校车收费的执行情况,保障收费标准基本稳定。适时对收费管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研究提出调整完善收费管理政策的指导性意见。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过程中对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问题。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做好校车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校车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保监局: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和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大力发展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为校车安全提供风险保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总工会:
指导市州、县市区总工会及其教育工会参与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制定,监督《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和当地校车服务方案的实施。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等形式,参加本单位校车安全管理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协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共青团湖南省委:
收集、整理青少年学生及家长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活动,面向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知识;加强校车安全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参与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监督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妇女联合会:
了解并反映家长和儿童对校车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参与对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社会监督;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湖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校车安全的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常识宣讲,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参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导检查。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