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发[2012]79号
买足球的软件规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和民政部《买足球的软件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发〔1999〕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由“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类型词”三个部分依次组成。
二、实施3-6周岁学前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称为“幼儿园”或“幼稚园”。实施普通中小学教育的民办学校根据其所属学段情况,分别称为“小学”、“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其中“初级中学”、“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可以简称为“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可以简称为“学校”。
三、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只能使用一个学校名称,学校校牌、学校印鉴、学校相关证照使用的学校名称必须与学校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名称完全一致;在同一法人登记机关管理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的学校名称不得相同;两个以上的民办幼儿园或民办普通中小学向同一审批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学校名称,审批机关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办理。
四、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必须使用简体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及其缩写、英文及其缩写、阿拉伯数字以及其他文字、符号。
五、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中的学校字号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学校字号可以使用地名,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域名称作为学校字号。
六、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世界”、“国际”、“中国”、“中华”、“湖南”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误导甚至欺骗的;
4.晦涩难懂的;
5.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其简称、代称。
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必须客观反映学校的办学实际。民办幼儿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在“学校类型词”前冠以“实验”、“艺术”、“中英文”、“双语”、“英语”、“外国语”、“美语”等字样。承担教育教学改革试验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经市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学校类型词”前冠以“实验”等字样。
八、民办幼儿园名称根据幼儿园所在地情况予以规范。
1.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幼儿园字号+幼儿园”的格式规范。
2.设在县城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幼儿园字号+幼儿园”的格式规范。
3.设在乡镇的,按照“县市区行政区域名+乡镇行政区域名+幼儿园字号+幼儿园”的格式规范。
九、民办普通中小学名称根据学校办学层次和学校所在地情况予以规范。
1.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
①独立设置的小学: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小学”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城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小学”的格式规范;设在乡镇的,按照“县市区行政区域名+乡镇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小学”的格式规范。
②独立设置的初级中学: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初级中学(中学)”或者“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初级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城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初级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设在乡镇的,按照“县市区行政区域名+乡镇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初级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
③九年一贯制学校: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区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或者“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城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设在乡镇的,按照“县市区行政区域名+乡镇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
2.民办普通高级中学
①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级中学: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高级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市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高级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
②完全中学: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完全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市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完全中学(中学)”的格式规范。
③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设在市区的,按照“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设在县市的,按照“县市行政区域名+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
④湘西自治州教育局审批设置、办学地点在吉首市的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分别按照“湘西+学校字号+高级中学(中学)”、“湘西+学校字号+完全中学(中学)”、“湘西+学校字号+学校”的格式规范。
十、已设置、新审批设置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应当按本通知要求规范学校名称。从2013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评估结果,均使用规范的学校名称(全称)。
十一、本通知由湖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湖南省教育厅
20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