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买足球的软件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湖南省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申报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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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7月7日
湖南省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申报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科技部买足球的软件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买足球的软件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买足球的软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7〕33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买足球的软件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10条措施〉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和专业特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围绕推进科技强省战略对科学传播工作的新要求,遵循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规律,完善科学传播专业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省科学普及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充分发挥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在助力科技强省战略中的重要作用。
(一)坚持遵循规律。遵循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统筹设计科学传播专业职称制度,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动态调整机制,引导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提升理论水平,拓展专业能力。
(二)坚持科学评价。突出评价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
(三)坚持鼓励创新。形成并实施有利于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创新的人才评价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
(四)注重以用为本。将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科学传播专业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
第三条 推进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改革创新。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通过诚信审核、个人述职、考核测评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对学术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2.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充分体现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突出评价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倾向,分类完善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标准。改变论文、论著评价权重过高现象,推行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引导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实践,提高专业素养,助力科技强省战略实施。
(二)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抽样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为特别优秀科普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渠道。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在推进科技强省战略实施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县及以下基层地区工作的科学传播专业技术人员,适当放宽学历要求,重点考察科研能力、工作业绩。对引进的特别优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注重业绩、能力、贡献评价,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第二章 评价范围及方法
第四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工作,以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大众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推广科学技术应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上述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截止日前已达退休年龄或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参加职称评审。以下情况除外:
(一)已达退休年龄但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年龄手续、仍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含港澳台人才、外籍人才)申报职称可放宽至65周岁(时间计算到申报年度12月31日)。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后,须在民营企业工作满1年方可申报职称,且新取得的职称不与原单位相关待遇挂钩。
第五条 在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下设科学传播专业。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科普师、科普师、高级科普师、正高级科普师。其中,助理科普师对应研究实习员、科普师对应助理研究员、高级科普师对应副研究员、正高级科普师对应研究员。
第六条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设置科学传播研究和科学传播实践两个方向,区别制定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对初中级职称参评人员采取专家综合评议的方式进行评价,对高级职称参评人员采取面试答辩与专家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七条科学传播专业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第三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须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并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恪守科研诚信,积极为我省科学传播普及事业发展服务。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条件
(一)正高级科普师
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科普师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5年以上。
(二)高级科普师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经考核合格出站;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科普师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科普师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5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县及以下单位工作10年以上,取得科普师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7年以上;
5.高技能人才获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4年以上,并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
(三)科普师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科普师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2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科普师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4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县及以下单位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科普师职称后,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4年以上;
5.高技能人才获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3年以上,并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
(四)助理科普师
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1年以上;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3年以上;
4.高技能人才获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2年以上,并经所在单位考核推荐。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分别按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申报参评科学传播专业职称。
第十条 其他相关要求
(一)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一般应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结果由评审委员会评议,可在量化评审环节作为现实表现或工作业绩,赋予评价权重进行量化加减分,也可作为“一票否决”的评议内容。
(二)事业单位人员受到行政处分记过或党纪处分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因涉嫌经济或其它重大问题正在立案审查尚未结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买足球的软件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3号)、《湖南省创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10条措施》(湘人社发〔2019〕6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部队转业调入转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参评取得职称,不受资历、原有无职称限制,比照我省同类专技人才的条件执行,其在原单位取得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第四章 评价基本标准
第十一条 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要求
(一)正高级科普师
1.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及时研究和跟踪国内外科普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实践应用与创新能力和丰富的科学传播工作经验,是省内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能够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拓展业务,在重大业务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上具有独到见解;主持完成所在单位相应级别的科学传播项目或工作项目,业绩成果显著;具备指导团队开展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参评科学传播研究方向的人员,应具备很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研究解决科学传播领域的研究课题,在提升科学传播工作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参评科学传播实践方向的人员,应具备很强的内容制作能力、组织策划能力和传播能力。主持开展大型科学传播普及活动,在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和社会效益。
2.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高级科普师职称后,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省部级以上科学传播课题或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持人获科普类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获国家级科普类奖项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
(4)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级各类与科普相关的自科类或社科类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县及以下单位参评人员,辅导的学生获省部级以上各类与科普相关的自科类或社科类竞赛一等奖1项以上或二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三)。
(5)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三)策划、组织、撰写科普培训、科普节目、科普常设展览(5年以上)等科普活动的方案,开发科普实验(展品)、编撰科普剧本等并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或表彰2次以上。
(6)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为主编或主要撰稿人撰写3万字以上)。
(7)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撰写(独立或排名第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在市厅级以上部门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专利等2篇(项)以上。
(二)高级科普师
1.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要求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国内外科普状况的发展趋势,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实践应用与创新能力和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对业务建设能够提出有科学依据的见解,并做出突出成绩;指导中、初级专业人员开展业务、科普研究,解决科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发挥专业骨干作用。
参评科学传播研究方向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主持或作为重要参与人研究解决科学传播领域的研究课题,在提升科学传播工作效果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参评科学传播实践方向的人员,应具备较强的内容制作能力、组织策划能力和传播能力。主持或作为重要参与人组织开展大型科学传播普及活动,在提升公众科学素养方面取得较好成绩和社会效益。
2.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科普师职称后,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三)参与市厅级以上科学传播相关课题或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获科普类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获省部级以上科普类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与人(排名前五)策划、组织、撰写科普培训、科普节目、科普短期展览(3个月以上)等科普活动的方案,开发科普实验(展品)、编撰科普剧本等并获县处级以上奖励或表彰2次以上。
(5)辅导的学生在省部级以上各类与科普相关的自科类或社科类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县及以下单位参评人员,辅导的学生在市厅级以上各类与科普相关的自科类或社科类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1项以上或三等奖2项以上(排名前五)。
(6)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以上(本人为主编或主要撰稿人撰写2万字以上)。
(7)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撰写(独立或排名第一)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在市厅级以上部门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专利等1篇(项)以上。
(三)科普师
1.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要求
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掌握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具有较强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为科学传播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2.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助理科普师职称后,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普相关课题或项目1项以上。
(2)组织开展科普活动,包括讲解、讲座、辅导、培训、表演、科普节目录制、科学传播、科普作品创作、科技推广、咨询服务、科技评估、科技创新服务等至少4次/年。
(3)作为骨干,策划、组织、撰写科普培训、科普节目等科普活动的方案,开发科普实验,编撰科普剧本等总数不少于4次。
(4)参加省部级以上科学传播类竞赛并获三等奖以上1次以上。
(5)科技辅导教师,科技辅导课时量不少于400学时/年。
(6)辅导的学生在市厅级以上各类科学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县及以下单位参评人员,辅导的学生获县处级以上各类科学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以上(团队项目排名前三)。
(7)近5年内在市厅级以上网站、数字媒体和纸质媒体上发表科普活动信息10篇以上。
(8)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参与撰写(排名前五)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在市厅级以上部门得到有效应用的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政策类文件(规划、标准)、专利等1篇(项)以上。
(9)县及以下参评人员,获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县处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四)助理科普师
1.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基本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了解国内外现代科学传播的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具有一定的科学传播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积极为科学传播事业发展做出相应贡献。
2.业绩成果要求
参评人员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参与科普活动1项以上,包括讲解、辅导、培训、表演、科普节目录制、科学传播、科普作品创作、科技推广、咨询服务、科技评估等。
(2)参与策划、组织、撰写科普培训、科普节目等科普活动的方案,或参与开发科普实验,编撰科普剧本等。
(3)科技辅导教师,科技辅导课时量不少于300学时/年。
(4)独立撰写相关论文或课题、决策咨询报告、教材教案、策划方案、研究报告、项目报告、专利等1篇(项)以上,或在相关网站发表科技活动信息10篇以上。
第十二条 外语、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必备条件,在量化评审环节,可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或作为加分项;用人单位聘任时,可根据岗位特点再作具体规定。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 25 号)要求,专技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需作为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原则上要求提供《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单》。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未达到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但能力和业绩特别突出且有卓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破格申报相应职称,且符合以下条件:
1.破学历申报高级科普师、科普师职称须具备大专学历;大专学历原则上不能破格申报正高级科普师职称。
2.破资历申报正高级科普师、高级科普师职称,须取得高级科普师、科普师职称3年以上。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科普师职称1年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科普师职称。同时,申报前连续累计所需资历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须为“合格”以上并须有至少 1 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科普师职称 1 年以上,破格申报高级科普师职称,任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正高级科普师
满足正高级科普师职称正常申报的业绩与成果条件,取得高级科普师职称后获下列成果1项以上:
1.主持国家级项目1项以上;
2.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本专业相关论文5篇以上;
3.主持项目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
4.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获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称号;
5.主持起草或修订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法规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6.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被国家宏观决策部门采纳1项以上。
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高级科普师
满足高级科普师职称正常申报的业绩与成果条件,取得科普师职称后获下列成果1项以上:
1.主持省部级以上项目2项以上;
2.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3篇以上;
3.主要参与(排名前三)项目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
4.主持起草或修订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法规2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5.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被省部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2项以上。
第十六条 破格申报科普师
满足科普师职称正常申报的业绩与成果条件,取得助理科普师职称后获下列成果1项以上:
1.主持市厅级以上项目2项以上;
2.在核心期刊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1篇以上;
3.主持项目获市厅级以上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
4.主持起草或修订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法规1项以上,并正式公布实施;
5.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学普及或评估工作,形成具有较高影响力的总结性技术报告或研究报告被市级以上宏观决策部门采纳1项以上。
第六章 职称认定
第十七条 对依托我省重点学科、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或通过省级引才工程(含备案的其他引才工程),从境内外引进来湘从事科学传播专业工作的急需紧缺人才和高层次人才,根据需要放宽身份、资历、台阶、学历等条件限制进行实时评价,采取个人述职答辩、同行专家考核评议“直通车”方式直接认定相应职称。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可直接参评认定科学传播专业正高级职称,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评价。
单位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呈报市州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由市州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根据相关程序制定考核认定标准和操作方案。可采取职改办年度职称评审认定,也可单独组织相应评审会考核认定等,高级职称实施操作方案报省人社厅备案审核后认定相应职称。
第十八条 非人才工程从外省调入的科学传播专技人才(含中央驻湘、军队转业)的职称,由用人单位根据政策进行考评认定。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应制定考评认定办法,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考评其品德能力业绩能否胜任岗位工作。市州所辖单位引进调入专技人才的职称考评认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州人社局根据实际自行制定。高级职称认定结果由市州人社局或省直主管厅局(省属高校)汇总后报省人社厅备案。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实习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从事科学传播专业工作,各企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应根据其政治表现和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做好初次认定职称工作。
(一)高校毕业生在科学传播专业岗位上工作,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认定其科学传播专业职称。国家教育、人社行政部门承认学历的非正规全日制毕业生与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同等对待。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初次认定职称系指:
1.大学专科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再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满2 年,认定为助理科普师。
2.大学本科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认定为助理科普师。
3.获硕士学位后,再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满3年(取得硕士学位前,已从事科学传播普及工作1年以上的,可减1年),认定为科普师。
4.获博士学位后,认定为科普师。
初级职称的认定权限在县级人社部门;中级职称的认定权限在市州、厅局级人社部门。
第七章 申报评审管理
第二十条 申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现职称、取得时间、聘用时间、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未经审核和公示程序的,不得推荐申报参评,已评审通过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职称申报参评实行告知承诺制。申报人需诚信参评,对所提供的材料和所填报的资料承诺真实、准确、有效,须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个人承诺”栏内亲笔签名。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申报人当年度参评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职称收回证书。对违纪违规的申报人在全省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评审委员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和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按相关规定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瞒报有关事实的;
(三)因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分阶段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申报人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留存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资料长期保存,作为人力资源基础数据比对信息,经核查发现申报人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按规定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按规定一并取消。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应当按有关要求签署评委承诺书,切实履行承诺,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利用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作为申报湖南省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有关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各地、各行业、各单位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研究制定适用于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职称评审或推荐标准条件,但均不得低于本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审一般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开展首次科学传播专业职称评价时,已取得其他专业职称的人员,在科学传播专业岗位工作满1年的,可转评同层级科学传播专业职称;符合高一层级职称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一层级科学传播专业职称。
第二十七条 职称申报参评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审核推荐、专家综合评议的流程进行。专家综合评议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切实防止职称评审结果以量化评价指标分数值一刀切倾向。
第二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试行办法中所称“至少”“以上”者,均含本数(本级)。申报业绩计算时间为任现职以来至接收申报材料之日止,任职年限截止申报参评年度12月31日。
(二)“主持”是指项目(课题/任务)负责人;“参与”是指在项目(课题/任务)中承担次要工作或一般性工作,均以合同书(任务书)约定为准。
(三)“得到有效应用”“采纳”指为决策参考提供指导性建议,对推动该项工作有积极作用。
(四)“专著(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国家级社会团体的专业学术期刊或学术会议(会议论文集具有ISBN)上公开发表本领域学术文章。
(五)“论文著作、业绩成果”等均须为所申报专业,且要求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现行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