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买足球的软件规范岳阳市中心城区公益类建设项目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岳政办发〔2017〕1号)
YYCR—2017—010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市中心城区(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公益类建设项目的收费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买足球的软件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益类建设项目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公益类建设项目是指交通运输类、市政公用事业类、农林水利与环境保护类、社会事业与其他类等项目,分为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公益类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公益类建设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0%,但政府拥有该项目建设或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的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规范公益类建设项目收费
公益类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按照现行有效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建立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优化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收费执收单位对2016年11月1日前国家、省、市公布的现行有效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认真梳理,并编制《岳阳市中心城区公益类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后),并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务服务中心和相关收费执收单位要建立《目录》的动态调整公示机制,每季度更新《目录》并在政务大厅等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相关收费执收单位要及时、准确、全面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优化办报送公益类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大力推进收费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化管理,确保办事公开、环节精简、收费规范、优质高效。
(二)依法减免市、区两级非税收入。政府投资公益类建设项目以及与市、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依法签订了政府回购合同的社会资本投资公益类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土地报批、工程报建、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市、区两级非税收入部分全免,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明确规定不得减免的除外;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的市、区两级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更优惠收费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优化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定期开展收费工作督促检查,加大效能评估和监督考核力度,对存在问题的环节和单位及时督促整改。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岳阳市中心城区公益类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目录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8日
附件
岳阳市中心城区公益类建设项目收费优惠政策目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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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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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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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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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收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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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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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优惠条件的项目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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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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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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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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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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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6〕
405号
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岳市价〔20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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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商业79.38元/平方米、商业106.1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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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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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的城市配套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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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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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25号
湘政发〔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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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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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3〕103号
财综〔20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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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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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1〕45号
湘政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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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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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7号
湘财综〔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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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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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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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6〕
405号
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湘价费〔20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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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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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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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按规定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和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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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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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25号
湘政发〔2013〕41号
|
2.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办发〔2013〕103号
财综〔2010〕57号
|
2
|
防空地下室易地
建设费
|
湘发改价费〔2016〕
405号
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湘价费〔2014〕60号
|
44.8元/平方米
|
市人防办
|
由按规定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和个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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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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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1〕45号
湘政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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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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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7号
湘财综〔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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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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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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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综〔200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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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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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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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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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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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25号
湘政发〔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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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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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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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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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1〕45号
湘政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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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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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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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5〕
1119号
湘发改价费〔2016〕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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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元/
平方米•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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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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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占道面积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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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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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25号
湘政发〔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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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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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3〕103号
财综〔2010〕57号
|
3.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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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1〕45号
湘政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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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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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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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4〕
1171号
湘财综〔2014〕
8号
湘财综〔2014〕
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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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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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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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计征,以下免收: 一是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是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三是建设军事设施的;四是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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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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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25号
湘政发〔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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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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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3〕103号
湘财综〔20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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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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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1〕45号
湘财综〔201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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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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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蚁
预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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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发改价费〔2015〕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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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按2.5元/
平方米收取;
2. 装饰装修房屋按3.0元/平方米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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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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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建、扩建房屋按改建、扩建部分建筑面积收取;
2.装饰装修房屋对非营利性住房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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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白蚁预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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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25号
湘政发〔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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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市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征白蚁预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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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3〕103号
财综〔2010〕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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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免征白蚁预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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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11〕45号
湘政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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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白蚁预防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白蚁预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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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77号
湘财综〔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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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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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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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各依据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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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各依据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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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服务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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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各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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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有财政拨款的执收单位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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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政发〔20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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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自2016年2月1日起,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2.自2016年3月20日起,取消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服务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服务费等;
3.自2016年3月20日起,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收费标准下调30%;建设档案利用服务费收费标准下调50%;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下调40%;防雷检测服务费收费标准下调20%;(详见湘发改价服〔2016〕144号文件)
4.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
5.自2016年9月1日起,城乡规划信息技术服务费降低20%;房产测绘服务费降低20%;防雷技术服务费降低20%;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降低10-20%;建设档案技术服务费降低20%;国土资源系统服务性收费降低20%;(详见湘发改价服〔2016〕711号文件)
6.园林绿化费自2016年9月1日起收费标准降低为零;
7.经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按下列标准补助:①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一体化示范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补助29元/平方米;②土壤源热泵示范项目、污水源热泵示范项目、淡水源热泵示范项目按应用建筑面积补助60元/平方米;采用淡水源热泵系统循环用水的,免征水资源费;③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一体化与地源热泵相结合系统按应用建筑面积补助89元/平方米;(详见岳政办发〔2013〕11号文件)
8.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明确规定实行收费优惠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不予实行收费优惠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进入或退出本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9.以上目录内容的统计、整理时间截至201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