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医保制度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 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居民医保),原“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于2016年底整合为统一的居民医保。下面介绍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1.制度覆盖范围
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居民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2.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居民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年度支付限额350-560元不等(具体由市州确定)。
3.高血压、糖尿病用药保障
“两病”患者在协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符合用药范围规定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高血压患者每年360元最高支付限额糖尿病患者每年600元最高支付限额。
4.门诊慢特病待遇
47个门诊慢特病病种纳入医保报销,除单列支付和参照住院政策的病种,其他病种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按照70%比例支付,年度支付限额1260-42000元不等。
5.生育补助
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6.双通道药品保障
双通道管理药品实行单行支付政策城乡居民按60%的医保报销比例,先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超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后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
7.意外伤害保障
无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以及经相关部门认定、按比例剔除应由第三人负担后的医疗费用可纳入医保报销。
8.报销起付线和比例
居民医保基金设置住院起付标准。同一结算年 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 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元; 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 疗机构5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200元;省部属医疗机构2000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 心)支付比例85%; 一 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 例82%;二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5%;省部属医疗机构支付比例60%。
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 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异地转诊人员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支付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未备案非急诊且未转诊的异地就医人员支付比例下降10 个百分点。
9.大病保险待遇
起付线全省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2023年为16000 元。
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 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分四段累计补 偿 : 0 至 3 万 元 ( 含 ) 部 分 报 销 6 0 % , 3 万 元 以 上 至 8 万 元 ( 含 ) 部 分 报 销 6 5 % , 8 万 元 以 上 至 1 5 万 元 ( 含 ) 部 分 报 销 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 致贫人口,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最高支付限额:4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支付限额: 取消封顶线。
11.筹资标准
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80元/人,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40 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