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LDR-2022-01006
岳楼政办发〔2022〕7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买足球的软件印发岳阳楼区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
激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岳阳楼区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岳阳楼区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
激励政策(试行)
为有效推进岳阳楼区区域经济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全面实施“五大战略”,充分发挥招商引资重点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奋力打造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核心引领区和首善之区,在《岳阳楼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扶植奖励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所指招商引资重点产业的激励项目为:商事登记地、纳税、统计均归属岳阳楼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纳入统计的数字经济、文旅、现代物流、研发设计、共享经济、金融、中介服务等产业项目。
第二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性作用的重大战略投资项目,经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扶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另行给予扶持奖励。对已享受特殊政策的企业,如本办法奖励额度高于“一事一议”奖励额度,可以补齐差额部分。
第二章 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第三条 鼓励高能级500强企业及行业领军企业在岳阳楼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注册资本实缴5000万元以上,经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扶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以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并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兑现。
第四条 对在岳阳楼区年度实际纳税营业额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和数据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数字经济领域产业基地、创业创新基地等类似荣誉且当年在岳阳楼区依法纳税的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基地运营机构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支持电商集聚发展。经认定,对投入在5000万元以上且70%入园企业在岳阳楼区纳税的电商集聚园区,经审计机构审定,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认定,年度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引进有销售实绩在岳阳楼区纳税的电商企业10家以上,且经湖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并按时报送信息的电商企业3家以上的电商集聚园区,每年给予投资运营主体20元/平方米的补助,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电商园区实现网络零售额正增长的,其超上年基数部分每新增应纳税营业额4000万元,奖励2万元,单个园区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年,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新注册且税收和发货地在岳阳楼区的亿元电商企业每年奖励10万元,连续奖励不超过3年。
第七条 鼓励发展跨境电商。对当年在亚马逊、wish、eBay、速卖通、天猫国际站等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按当年实际投入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对企业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并获评省级公共海外仓荣誉的,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跨境贸易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美元、1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税收达到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4万元、20万元、4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鼓励网红直播基地建设。经认定,对正常运营的直播基地(有完整的策划、运营、制作、推广机构且整体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每年给予运营主体3万元的奖励,不超过3年。
第九条 鼓励网红团队入驻直播基地。经认定,对入驻本地直播基地、设有常驻直播间并且年度专题宣传推广岳阳楼区范围内的景区景点、城市形象、本地名优特产品6次以上的优质网红团队(抖音、快手粉丝量超过30万或者淘宝直播粉丝量超过10万的核心网红)给予5万元的奖励。在岳阳楼区注册企业入职的直播人员,为岳阳楼区注册企业直播带货且在岳阳楼区纳税的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直播人员销售额3‰的一次性奖励,直播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每年评比10名影响力大、带货能力强的优秀本土网红,酌情予以奖励。
第十条 对岳阳楼区直播电商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引领示范效应的企业、带货能力强的优秀主播人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第三章 引导和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对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重大优质文旅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实行财政奖补,用于支持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鼓励龙头企业增资扩股,对当年以增资扩股(包括资产并购、利润再投资)方式进行再投资且净增合同外资金达到2000万元且增资时间达到1年以上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每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金额由增资企业全额享受。
第十三条 对投资建设大型游乐场,投资额达到1亿元的,按其用于游乐产品开发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四条 企业自办文旅节庆活动投入额度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举办该类活动投入总额的10%给予补贴,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文化和旅游商品企业参展参赛,对于当年开发注册、包装上市的旅游商品(文创产品),在全国、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创意产品)设计评比中,新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新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文旅企业开发夜秀、夜食、夜娱等沉浸体验式夜生活项目,每年评选3个优秀文化旅游夜间消费场所,每个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 支持郭镇乡发展乡村旅游,对初评为国家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包括省级休闲农业集聚示范村或省级集聚示范农庄)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初评湖南省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点或休闲农庄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初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挂牌奖励。对落户我区并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评为省级以上优秀研学教育实践基地、优秀科普旅游基地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对初评5A级旅游景区、4A级旅游景区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初评五星级旅游饭店、四星级旅游饭店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初评五星级旅行社、四星级旅行社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章 引导和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
第二十条 支持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物流、供应链管理、仓储运营服务集成商、快递公司等大型物流企业在岳阳楼区设立的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结算中心等,建成运营后按建设投资额(不含征地费用)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分3年支付。
第二十一条 物流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3亿元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物流项目新增1000万元以上贷款,给予其用于物流固定资产投资50%的部分按同期基准利率60%(实际发生利息)进行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支持物流项目入驻指定物流园、按统一规划租用土地及厂房,其固定资产投资(仅含临时厂房、生产设施设备及货运车船,下同)达1000万元的,在项目投产6个月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买足球的软件印发<岳阳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岳财发〔2019〕30号)支持范围及奖补标准的企业,由市级层面予以奖补,我区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引导和支持研发设计发展
第二十五条 科技高质量发展奖励
(一)辖区范围内企业,研发科技成果首获国家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首获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获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
(二)在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自身首获发明专利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海外发明专利(PCT)申请在完成国际阶段审查并进入国家(地区)公布的,每件资助2万元。
(三)企业以自用专利(商标)获得质押融资贷款的,按其实际发生的评估费用给予资助,每一笔资助不超过5万元,同一企业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平台建设奖励
(一)当年经有关部门新认定或批准且在我区登记注册的院士工作站,根据成果转化情况,按研发项目实际研发经费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补助。
(二)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大力引进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区内设立研究院、分校、“产学研一体化”基地。支持区内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研发中心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科研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已建成的创新科研平台,根据成果转化和经济贡献等情况,经考核评估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已建成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根据成果转化和经济贡献等情况,经考核评估每年给予10万元经费支持。鼓励区内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实习基地,并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三)设立100万元“概念验证”支持资金,支持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湘潭大学、湖南理工学院等高校在岳阳楼区设立概念验证中心,重点用于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概念验证活动,持续支持概念验证项目工作,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初一公里”。
第二十七条 研发经费奖励
(一)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研发费用总额1000万元以上且排名全区前3的,每家补助20万元。
(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超过10%部分每提高1%给予1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上两项补助不重复奖励。区内骨干企业已获得科研专项等特别支持的不再享受本规定。
第六章 引导和支持共享经济发展
第二十八条 重点围绕交通、物流、教育、医疗、养老、住宿、餐饮等行业领域,积极引入国内外知名共享经济平台型企业入驻,对符合产业规划、重点支持的共享平台企业,其优惠政策经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扶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二十九条 推进国内外知名互联网企业与本地行业龙头企业合作,建设一批共享经济平台,发展成为平台型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建设的共享经济平台拓展服务,独立发展成为平台型企业。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共享经济示范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条 全力引进灵活用工、外资外贸、股权交易、建筑服务业、劳务服务业、规划设计、中介服务、文艺演出、文艺会展、保险证券等高税率平台企业。其优惠政策参照第六章第二十八条实行。
第七章 引导和支持金融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在岳阳楼区新注册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创投管理公司,在岳阳楼区域范围内对政府重点支持的产业项目以现金形式投资的,可以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投资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投资总额2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投资总额1亿元以下、5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第三十二条 培育引进创新型金融机构,完善配套金融支持体系。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新设或新迁入的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5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新迁入岳阳楼区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或者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省级规模的,补助200万元;市级规模的,补助100万元。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入驻奖励
(一)对新入驻的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在岳阳楼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价款的5%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分5年支付到位,实际使用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未满5年对外租售的,将全额收回已发放补贴。
(二)对新入驻的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及以上)在岳阳楼区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前3年每年按100元/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但不得转租。租房补贴按用一年补一年的方式拨付,补贴期限为3年,从起租日开始计算。如发现转租,将依法向该机构全额收回已发放补贴。
(三)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原有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或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以参照上述(一)(二)点予以补贴。
第八章 引导和支持中介服务业发展
第三十五条 对当年引进本区以外、实缴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上的中介服务企业,除享受区政府招商引资相关奖励政策外,经验收通过后,再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六条 对当年新增且年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前5位中介服务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年实缴税费前5强且比上年增长的中介服务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并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行业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行业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七条 对研发、设计、策划服务类专业技术强、科技文化含量和产品附加值高,并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的新型中介服务企业,按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十八条 对连续正常使用两年以上注册商标,或连续正常使用四年以上商号的中介服务企业,当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使用注册商标、商号分别受到国家、省、市市场监管部门授牌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十九条 中介服务业企业,每新引进一家在我区纳税的世界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全国500强企业区域总部、民营500强企业区域总部,分别给予引进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四十条 对中介服务业企业当年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在100人以上的,按10万元/百人标准给予奖励。
第九章 鼓励企业上市
第四十一条 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的优良资产,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重组。兼并重组后在岳阳楼区注册经营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从申报缴纳首笔税款(不含扣缴)起3年内,由区财政按项目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50%给予经费支持。在本区收购、兼并、控股相关企业,因股权交易产生对地方经济新增贡献的30%,用于支持企业在岳阳楼区新上项目的扩大再生产。
第四十二条 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总额500万元奖励,分三个阶段予以兑现,“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通过验收”奖150万元,“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受理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奖150万元,“企业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并发行上市的或注册在交易所成功上市发行股票”奖200万元。
第四十三条 在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收购岳阳市外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控制权并将注册地址迁至岳阳楼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四十四条 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基础层企业进入创新层,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标准板、成长板、文化产业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在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
第四十五条 在沪深北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或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者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实际控制下的股权调整与转让、持股方式的变更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十六条 对符合产业规划、重点支持的项目,在落户岳阳楼区5年内,为生产经营而发行债券或新增银行贷款,按每期债券规模一次性给予5‰的贴息奖励,或按贷款期限,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的贴息奖励。贴息奖励总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七条 对在我区注册的外贸企业年度外贸进出口额在100万美元以上,且次年外贸进出口额在原有基础上翻倍或者买足球的软件的,给予外贸业绩“倍增”奖励资金人民币5万元。年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企业,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十八条 对在我区注册的外资企业,根据当年外方直接投资实际到位额给予一定的奖补,到位资金5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到位资金1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0万元,到位资金500万美元及以上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第四十九条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的,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引进年实缴税收区财政享有部分在100万元以上总部经济、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现代金融、商务商贸、信息服务等高端服务业,按项目正式投产之后头三个完整自然年度企业实缴生产经营性税收区级留存部分的3%,对项目引进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十条 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岳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岳政办发〔2021〕14号)支持范围及奖补标准的,由市级层面予以奖补,我区进行配套奖补。
第五十一条 高端服务业人才引进,按《岳阳市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人才高地建设的若干措施》文件执行。
第十一章 政策兑现保障措施
第五十二条 本政策施行期间,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促进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国家、省、市和其他行业部门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现代服务业项目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为项目的自营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叠加享受的政策优惠不超过企业对我区新增税收贡献。
第五十三条 本政策原则上只奖励新增项目,在本政策颁布之前发生的商事行为等不予奖励。
第五十四条 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激励项目的激励政策奖励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申报,经主管部门、区财政审核批准后,第二季度兑付奖励。
第五十五条 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外来投资企业或个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其在岳阳楼区设立的经营期限不得少于5年。对新设立并经审核认定的总部企业,享受奖励补贴政策后,5年内不得外迁。
第五十六条 严格落实企业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已落户企业,运营期间发生违规经营行为,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偷逃、欠缴税款的,取消企业享受的优惠或奖励,并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或奖励进行追缴。
第五十七条 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补贴)的,须全额退回所得,并按当前人民银行挂牌定期同档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拒不退回及支付利息的,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视其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则上执行有效期为3年。
第五十九条 本政策所涉及币种(除第七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外)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六十条 本政策的组织领导、奖励原则、奖励程序等,均遵照《岳阳楼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扶植奖励办法(试行)》第三章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政策作为《岳阳楼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扶植奖励办法(试行)》的补充文件,由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扶植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五大战略:科教立区、开放兴区、产业强区、改革活区、依法治区。
2.高端服务业:通常指智力化、资本化、专业化、效率化的服务业,其研究领域包括以下17大类:科技、教育、总部经济、金融、三四方物流、休闲旅游业、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咨询信息、创意设计、节庆、展会、IT资讯、订单采购、商务活动、企业服务业(智力资本、商务活动)、专业中介等。
3.数字经济:数字经济是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的主要经济形态,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促进公平与效率更加统一的新经济形态。在技术层面,包括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5G通信等新兴技术。在应用层面,“新零售”、“新制造”等都是其典型代表。
4.共享经济:是指拥有闲置资源的机构或个人,将资源使用权有偿让渡给他人,让渡者获取回报,分享者通过分享他人的闲置资源创造价值。
5.中介服务业:是指为交易活动提供咨询、价格评估、经纪等行为的总称。
6.高能级500强企业:指世界500强、美国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企业。
7.PCT:指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是于1970年签订的在专利领域进行合作的国际性条约,于1978年生效,主要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及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
8.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9.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10.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创业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核心内容。
11.众创空间:即创新型孵化器。“众”是主体,“创”是内容,“空间”是载体,是顺应创新2.0时代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协同创新、大众创新趋势,把握全球创客浪潮兴起的机遇,根据互联网及其应用深入发展、知识社会创新2.0环境下的创新创业特点和需求,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统称。
12.星创天地:是众创空间在农村基层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对星火计划的一种传承和发扬。星创天地简言之是“星火燎原、创新创业,科技顶天,服务立地”,既是农业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又是新型职业农民的“学校”和创新型农业企业家的“摇篮”,是农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重要举措。
13.概念验证中心:概念验证中心可概括为一种设立在高等院校,多种组织、机构与高校合作运行的新组织模式,旨在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商业化。它通过提供种子资金、商业顾问、创业教育等对概念验证活动进行个性化的支持,主要帮助解决高校科研成果与可市场化成果之间的鸿沟,促使高校科研人员成功踏出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初一步”。
14.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包括:①网络支付,即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②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即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③银行卡收单,即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④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15.注册商标:“非注册商标”的对称。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的注册需具备法定条件和经法定程序。中国现行的商标制度为商标注册使用制度,注册商标的权利主体对其商标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并排除他人将相同或相似商品使用在与其注册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
16.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