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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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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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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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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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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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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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关闭、闲置及拆除存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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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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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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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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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及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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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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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101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