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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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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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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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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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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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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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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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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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
区人民政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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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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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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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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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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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粮食收购制度、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未执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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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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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
区人民政府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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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陈粮质检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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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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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有陈化粮购买资格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陈化粮购买资格;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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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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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粮食经营必要库存量制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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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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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区人民政府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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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使用粮食储运设施工具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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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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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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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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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报瞒报、挪用串换、掺杂使假地方储备粮,骗取财政补贴,不执行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管理不善或应急处置不力,违规担保或清偿债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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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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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人民政府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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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动用储备粮、以储备粮担保、清偿债务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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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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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计划;造成地方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人民政府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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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未按期限备案或者备案内容虚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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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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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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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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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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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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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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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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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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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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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十条:“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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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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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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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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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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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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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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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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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
区人民政府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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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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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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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区人民政府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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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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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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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区人民政府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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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油库存、轮换、动用、台账和代储库点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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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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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协调下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州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管理辖区内承储的省级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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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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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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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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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12〕1520号)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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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 |
岳阳楼区粮食局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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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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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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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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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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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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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
区人民政府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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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级储备粮品种及数量的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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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十条 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和分级储备规模,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
区人民政府 |